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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中央:建立合理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
文章来源: 新华网   作者:       添加时间: 2010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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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而保障性住房供给严重不足,是造成商品房价格接连攀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致公党中央认为调整和完善土地供应结构,加大保障性住房在房地产市场中的比例,是解决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问题的关键。

  致公党认为,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仍在配套政策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地方政府对增加保障性住房投入的积极性不高以及保障性住房惠及面窄、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监管困难等问题。

  因此,致公党中央在提案中建议应加大住房保障工作的统一协调力度。为加大协调力度,建议明确由省市分管领导统一协调住房保障工作。成立各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挂靠建设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整体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项目落地、确保建设进度。在保障性住房管理方面,应明确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对保障性住房的信息资源实行动态管理。要制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的法规与政策,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审批等各个管理环节出现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还应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和二手房交易结构。据介绍,现有的住宅土地供应结构中,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几乎占到80%,用于保障房的土地占比很小。而保障性住房恰恰是政府保证公民居住权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载体。把保障房与商品房区别对待,是解决目前房地产市场诸多问题的关键方法。建议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土地供应的比例,如可以采取433的土地供应结构,即在年度土地供应中40%用于经济适用房,30%用于限价房,30%用于商品房。对于低收入家庭,可以由政府购买部分经济适用房作为廉租房的房源。

  此外,还要调整二手房交易制度。现在的二手房交易市场都是商品房的交易市场。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的时候,补缴上土地出让金后,便“漂白”成了商品房。这样的交易结构与一手房的交易结构是不匹配的。既然一手房市场存在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商品房等不同类型的产品,二手房的交易市场也应该存在着相匹配的市场。只有对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二次转让做出限定,才能将那些试图利用政策房盈利的人挤出市场。建议发放三种形式的房产证。比如,经济适用房是绿色,限价房是黄色,商品房是红色等。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转让的时候,其房屋性质不能改变,受让者必须是具有对等资格的购房者。并且上述两种房子在转让的时候,价格不能任意上涨。可以按照房产证的年限,规定每年允许升值的最高比例。只有在交易环节杜绝了保障房盈利的空间,才能真正发挥保障房的保障作用。

  为了确保保障房物尽其用,致公党中央认为政府还应该成立保障房的交易机构,当拥有保障房的人要出售保障房时,如果不能及时找到购买者,可以将房屋卖到政府的交易机构以及时获得所需要的现金。

  致公党中央在提案中进一步建立严格的保障房准入退出机制。因为社会保障性住房属政府提供的公共资源,只有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才能确保社会保障性住房实现有效流转。必须明确保障房的拥有者绝对不能拥有商品房。保障房的拥有者只有完全退出保障性住房,才能购买商品房。政府应进一步明确什么人应该保障、如何保障、补助金额、退出条件等标准,这些大量的基础工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基础。同时,建议建立保障住房户“诚信档案”,避免少数居民采取虚报瞒报收入的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保障住房户的信用档案可以从申请之日起开始建立,到入住时正式建档,从保障性住房退出时归档。住房保障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而不一定是财产权,建议各省在今后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应适当调整思路,增加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以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

  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也引起了致公党中央的特别关注。且建议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农民工集中区域集中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或由用工企业统一租赁安排给农民工居住。

  提案还建议在《住房保障法》出台之前,尽快编制《住房社会保障条例》,加大对各种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打击骗取租赁资格和蛮占房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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