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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时贵:落实《教师法》妥善解决原国企技工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企办学承担了政府办学的社会职能。国企不但办有普通中小学还有技工学校等中职、高职和幼儿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委员会关于国家办学的解释,国企办职业教育学校属于国家办学,根据《教师法》相关规定,国企办职业教育学校退休教师具备《教师法》所明确的教师主体资格。因此,也应享受《教师法》所明文规定的一切法定待遇。

    但实际情况是,国企办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在[2004]9号文件政策保障下享受了《教师法》规定待遇,与本地区政府办学教师待遇标准相同。而国企办技工学校等退休教师都被排除在外。这样,在同一企业内,同样属于中小学教师范畴的退休教师群体间待遇相差悬殊(相差一半左右)。出现了严重同工不同酬的分配不公现象。为此,遍布全国各地的国企办技工学校等退休教师群体一直不间断地到有关部门依法申述、依法维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瞩目。

    国有企业办职、成、幼教等企业办其他教育机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为解决职工子女就学,稳定职工队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些教师为国有企业和教育事业发展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应享有企业职工和合法权益,也应享有教师的合法权益。既然教育部的肯定了国企办技工学校等退休教师的教师身份,并指出应该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内,他们就应享有教师的待遇。

    建议:

    一、根据《教师法》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或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国企办技工学校等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

    二、国企办技校教师应与国企办中小学教师一样,政府立足长效机制,由国家统一政策,明确落实责任归属,按两种不同经济体制时期,历史分段,将国企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任教现已退休的教师分离移交(实际上已进入或将进入社会化管理)。

    三、国企改制后,国企退休教师群体已是空前绝后的,考虑到国企退休教师已脱离企业,并逐步进入社会化管理。其待遇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原国企职业学校属于国家办学,本着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退休教师待遇应由政府负责管理国企的部门向原具有技校的国企征收再进行转移支付或由各级财政直接支付。

    四、对于已关、停、破产的国有企业,因企业没有能力解决其原技校老师的待遇,由地方财政予以帮助解决。

    这样既体现了国家对国企职业教育的肯定,也实现了国家办学,政府应负的责任。国家也彻底解决了关于国企退休教师待遇的社会问题。既彰显了《教师法》的公平、公正,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