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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及其对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2016年是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我们怀着无限的敬意缅怀这位伟大的民主革命开拓者。105年以前,孙中山及其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党发动了辛亥革命,进而推翻了统治中国近代长达270多年的清王朝,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起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对中国历史进程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尽管共和民主没有在辛亥革命后得到广泛并且真正的实施,辛亥革命实际上是“既成功,又失败了”,但是孙中山及资产阶级革命党提出的一些治国方略和政治主张有其合理性、预见性,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平均地权”思想,它对我国当前的土地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土地问题,土地资源尤其是城市周边的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征地导致利益各方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一线城市高房价使一部分人暴富的同时也剥夺了很多人生存发展的权利,由土地问题带来的种种问题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及其实践进行简要的回顾和总结在这个特殊的纪念日子里显得尤为重要。

  一、“平均地权”思想的提出及主要涵义

  关于“平均地权”较早的记录是在1902年,孙中山在河内(越南)兴中会分会的会议上提出了完整的革命纲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1903年将这16个字写进东京青山革命军事学校的入校誓词。1905年同盟会成立时,又将之作为同盟会的政治纲领写入《同盟会宣言》。当时限于环境及认知水平的原因,不少人对“平均地权”写入纲领产生疑虑甚至不赞成,在孙中山的解释和坚持下才最终得以写入。

  孙中山关于“平均地权”的基本出发点有如下论述:“盖天下万事万物无不为平均而设,如教育所以平均知识,宫室衣服所以平均身体之热度,推之万事,莫不皆然。则欧美今日之不平均,他时必有大冲突,以趋剂于平均,可断言也。然则今日吾国言改革,何故不为贫富平均计,而留此一重罪业,以待他日更衍惨境乎?……故弟于革命时一齐做起,吾誓词中已列此为四大事之一。”

  他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阐述了“平均地权”的含义:“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后来孙中山又对平均地权作了解释:“比方地主有地价值一千元,可定价一千,或至多二千;就算那地价将来因交通发达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赢利八千,当归国家。”

  19121012日,孙中山在上海报界公会欢迎会的演说中进一步阐述了平均地权的具体操作方法:“平均地价,即厘定地价之高下,为一定准则,地主本之纳税,而国家得随时照其原价收买。......至地价之高低,则一任民间之所报。若多报于原值,则是先负重税,且不知国家何时收买;若少报于原值,则固可减省税量,然一俟国家收买,则必受方折。如是,以此两种心理自衡,则必能报一如原值公平之价格。因这既得地价之真数,则收买时不患习间有意抬高价额之事。可因将来交通便利,于其集中繁盛之区,一一收土地为国有。则因将来市场发达,地价涨高,皆国有之利,可免为少数地棍所把持。”

  二、对“平均地权”思想的简要评价

  综合孙中山对“平均地权”思想的历次阐述,我们可以总结出主要观点:通过核定地价、照价纳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的方法来实现土地收益的全民共享;承认时代背景下存在的私人占有土地,规定国家有权根据需要按照核定地价加以收买,地主不得再加价;在国家未收买前,地主必须按核定地价缴纳土地税;地价自报,地主如多报则多缴土地税,若少报则国家收买时地主吃亏,因此地价趋向公允。孙中山认为,如果这些环节都能发挥作用,就可以消灭城市土地投机和农村土地兼并,杜绝靠炒卖土地吞食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地价增值现象,并促进土地的开发利用,达到“地尽其利,地利共享”。

  毫无疑问,孙中山的思想主张高瞻远瞩,他预见到在土地上将会发生的矛盾与冲突,但是由于“平均地权”以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现状及土地的现时价值为前提,决定了“平均地权”具有保守性,因而不能变更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孙中山尽管极力主张“平均地权”,但在民生主义的问题上,他是一个和平的改良者,不喜欢通过革命的暴力手段。“平均地权”这种反对土地革命、提倡温和改良的做法表明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民生主义不可能真正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因而很难获得农民的支持,这也正是孙中山的民主革命不能成功的根本原因。毛泽东也认为,“没有分土地”是辛亥革命失败的首要原因。而中国共产党实行的“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没收地主土地然后重新分配给农民,调动了农民的革命积极性,抓住了当时中国封建社会极为尖锐的主要矛盾,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的,在争取最广大底层民众支持、夺取和巩固政权方面发挥了巨大威力,因此取得了革命的最终胜利。

  三、“平均地权”思想的实践及成效

  孙中山终其一生,其“平均地权”的主张更多地是停留在思想或理论层面,始终未得真正付诸实践的机会。之后的国民党,在1949年以前颁布了《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土地登记规则》《土地建筑物改良估价规则》,到台湾后不断对法律法规加以完善,之后又出台了《地价调查估计规则》《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平均地权条例》《国民住宅条例》《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国民住宅办法》《都市土地重划实施办法》《农地重划条例》数十部关于地政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实施耕者有其田等措施进行土地改革。

  1949年以前国民政府对“平均地权”思想的实践因其与大地主之间存在不可切割的利益因而难以实现。而1949年以后国民党在台湾实行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取得巨大成功,国民党在台湾进行的土地改革,不仅完全贯彻了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而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为二战后台湾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经济腾飞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可谓功不可没。

  从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思想到对台湾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涨价归公”是非常重要的核心内容。根据台湾土地改革纪念馆《台湾之土地政策》一书,“为实施涨价归公,土地所有权人于申报地价后之土地自然增值,应依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之征收,应依照土地涨价总数额计算,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时行之。”

  台湾“平均地权”的宗旨在于“调剂地权平等,共享地利”、“确保土地自由,地尽其利”,因为地权平等是经济平等的基础,社会文明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都将促进地租的增加与地价的增值,而这种增值是来自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归私人所有就会促使私人投机垄断土地,因此需强调地权平等,最确切的目的就在于将社会进步、经济改良的结果所产生的土地自然增值或所谓不劳而获,不是土地所有人投入劳力资本带来的增值,由国民共享。因此台湾土地政策无处不体现着“平均地权”和“涨价归公”的思想。如台湾的区段征收,形同土地所有人与政府“合作开发”,由土地所有权人提供土地,政府提供开发费用。开发后,土地所有权人可领回抵价地作为补偿,并可享受开发利益;政府可无偿取得公共设施用地、国宅用地及其他可供建筑用地,作为都市发展之用。这里的“涨价归公”体现在土地所有权人领回的抵价地以其原有土地公告价值总额所计算出来的权利价值为限。

  四、对我国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及政策建议

  尽管孙中山提出的“平均地权”思想距现在已经一百多年,但是其“涨价归公”的思想核心对于当前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化解围绕土地而生的诸多问题,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深,围绕土地滋生了诸多矛盾,比如征地拆迁补偿矛盾突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投机因素的存在是一二线房价高企的重要原因,不利于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地方农村采取农民集中上楼带来一系列问题等等。

  不管是拆迁补偿争议还是投机所导致的房价上涨暴露出来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由于交通或者教育条件的改善以及其它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归谁所有?比如政府规划使城郊土地受益,现在存在的情况是城郊农民可以得到大笔补偿款或者房屋,虽然说保障农民的权益是必须的,但事实是,这些真是他们的权益吗?那远离城郊在政府规划不到地方的农民就只能自认倒霉吗?当然不是。从“平均地权”和“涨价归公”的思想来看,由政府规划以及周边条件改善带来的土地增值不应当由原有土地所有人全部享有,当然必须考虑到原有土地人的权益,在公开透明的程序下给予其至少不低于原有住房及生活水平的相关补偿。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台湾成立土地调查机构,定期及时公布土地的公允价值。

  孙中山曾有许多关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主张,至今看来也非常有预见性,闪耀着智慧的光芒,文章从“平均地权”出发进行了简要回顾和思考,是想在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的特殊日子里纪念这位伟大的革命家,他的思想值得我们去学习去研究,继承和发扬他对当今经济社会改革有启发的治国理政方略,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和富强增砖添瓦,只有这样,才是我们对孙中山先生的最好纪念!

   

  参考文献:

  [1]赵振军,“平均地权”思想及其对大陆当前农地改革的启示,《台湾农业探索》,20071

  [2]孙家红,再回首已百年身——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探析,《社会科学论坛》,20131

  [3]华生,《城市化转型与土地陷阱》,东方出版社,2013

  [4]土地改革纪念馆,《台湾地政简介丛书:台湾之土地政策》

  

   (作者系致公党北京市东城区党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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