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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改革时机已成熟

   近年来中国数字音乐的发展呈爆发式增长。从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的历年行业报告来看,中国音乐市场在2013年排名世界第19位,短短几年内,已在2019年跻身世界第7位。数字音乐用户规模超过5.5亿人,同比增长5.1%。目前,我国录制音乐96%的收入来自数字音乐,数字音乐已经成为了我国音乐最主要的使用形式。

  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疫情使得线下音乐活动严重受阻,这必将使得音乐产业进一步向线上转型,并催生数字音乐平台之间更为激烈的竞争。如何推动和促进数字音乐线上模式的创新和发展,如何依据“使巿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向解决数字音乐产业发展中的新问题是当前的重要课题。

  其中,本应在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发挥积极重要作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经过多年探索与尝试,依然无法充分展现该制度的优势之处,长期以来与国际同类组织的管理和营收水平存在巨大差距。因此,促进我国数字音乐健康持续发展,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参考先进经验,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朝着更加高效、透明的方向发展,形成有益竞争的良好环境。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马一德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促进我国数字音乐发展 开放著作权集体管理竞争》的建议。就此建议案,马一德教授接受了《财经》E法的专访。

  《财经》E法:请马老师简单介绍一下您今年全国人大提案的情况。 

  马一德:我长期关注国内数字音乐领域的发展动态,也长期致力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可以说,我国的音乐行业特别是数字音乐整体规模增长迅速,国际影响力日渐提升,在传播我国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产品、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了强劲动力。同时,在全面提倡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发现数字音乐领域的一个隐患或者说是短板,那就是该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效能无法匹配现有的行业整体发展效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运行接近30年,音乐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是其中相对成熟和发展较快的,但整体的行业参与感、社会反馈度都相对较低,实际工作成果与该制度设立初衷相去较远。因此,我建议立法机构、主管机关、行业主体以及社会大众都应重新思考,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当何去何从。

  《财经》E法:目前我国音乐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发展状况如何? 

  马一德: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模式,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设立申请。同时,根据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要求,新的集体管理组织设立“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即同一业务范围内,只允许存在一家集体管理组织。

  目前,我国音乐领域有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中,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主要管理词曲著作权;音集协成立于2005年,主要管理音像节目的部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部分国家或地区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法定垄断形式存在,比如匈牙利、印度;有的国家或地区则未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垄断形式存在,换言之,是允许竞争的,比如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保加利亚、巴西等。

  《财经》E法:您认为目前我国音乐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马一德:目前,我国音乐领域著作集体管理能力和水平,与音乐特别是数字音乐行业发展现状以及广阔前景并不匹配,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存在的、积累的各类问题久拖不决。其中,主要问题包括:运行透明度较低、维权能力较弱、版权管理和运用水平有待提升、有效竞争不足等。

  从实际工作成果来看,以音著协为例,其2018年音乐作品授权费收入为3.16亿元人民币,但和国际同类组织相比差距巨大,美国市场仅两家集体管理组织(BMI与ASCAP)收益总和就是我国的80多倍,法国近60倍,日本JASRAC和德国GEMA分别为音著协的43和39倍。音著协的收益是音乐著作权人收益的晴雨表。如刘欢曾谈及音著协的报酬分摊到每个月仅仅不到400元。

  《财经》E法:您认为造成目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 

  马一德:我认为核心问题在于目前音乐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缺乏有效竞争。

  作为最适合集体管理的音乐版权领域,集体管理相关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行业发展非常重要。横向对比世界各发达音乐市场的集体管理制度,唯有开放竞争机制,才能从监管源头解决单一集体管理制度下的版权管理低效、无序等问题。

  《财经》E法:您认为应该从哪些角度入手来解决这个问题? 

  马一德:综合各方面情况来看,自由竞争将增加交易成本、阻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而法定垄断则将导致管理效率低下、滥用市场地位等问题。从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目前实行的行政许可模式效果欠佳。因此,于我国而言,尊重市场实践,采取有限竞争、相对集中模式将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案。

  具体来说,我国应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逐步推动音乐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市场适度竞争机制,设立符合数字音乐发展实际的集体管理组织。国内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应当积极发挥制度优势,吸引更多海外著作权人将其作品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进行对内授权使用,促进作品更广泛传播的同时,也可以提升自身业务影响力和国际形象。同时,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立足我国数字音乐快速发展的实际,以数字音乐领域为试点,推动设立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吸纳行业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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