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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筠:关于加快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的建议

  我国人口老龄化在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同时,失能化、失智化的特征逐渐明显,目前我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已达4000余万,占老年人口的近两成,均需要不同程度的长期照护。对于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就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作出过专门强调,国家人社部在部分省、市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不少地区围绕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进行了一些探索,但还没有形成普遍的长期照护制度。 

  加快建立长期照护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医疗和养老融合发展,使群众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建议: 

  (一)建立社会化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由于老年患病率的增加、疾病谱的变化,相当一部分照护费用发生在医疗费用产生之后,一般也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给老年人家庭带来较大经济负担,因而建立与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制度并行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建议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保险制度建立的基金测算、筹资、管理和支付等基础工作。筹资上,依法依据个人收入收费,同时政府进行补贴,将民政、卫生、人社、残联等部门分散使用的老年补助、福利院建设及运营补贴、残疾人补贴等各种资源,集中到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中来,为有需求的人群购买规范的服务,并通过保险基金支付大部分的照护费用。支付上,要根据评估等级和收入状况,按比例支付;要审核服务费支付,多方参与服务价格的协商;要对参保者进行健康管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提高长期照护服务提供和和管理的便捷性。 

  (二)完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包括服务利用方、费用支付方、监管方、服务提供方和产业支撑方等五个方面构成。服务利用方是长期照护保险的参保者,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符合条件后,使用长期照护服务;服务支付方,是政府举办长期照护保险基金;监管方是政府及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提供方,是经认定的服务商和经认定的长期照护服务者;产业支撑方是经认定的器材等的供应商。政府通过规范长期照护服务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对长期照护服务的提供进行管理;并对长期照护机构提供的各类服务,进行规范和定价;要建立长期照护服务规范标准。 

  (三)做好长期照护需求的管理。长期照护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失能、部分失能、高龄、空巢老人、失独人群以及其他失能风险人群。要对居民的长期照护需求进行科学管理,测量有需求的人群及各类服务的需求量,精准地安排服务提供。 

  (四)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养老和长期照护需求有多样化的特点,中小规模的民营机构经营灵活、适应性和便捷性好,更能满足长期照护服务需求,民间机构可以成为长期照护服务的主要承担者。 

  (五)重视行业组织的发展和自我管理规范能力。重视长期照护和养老服务行业组织的发展和自我管理规范能力,建立科学的长期照护服务评估体系,建立由专家、服务提供方和支付方构成的服务对象的照护评估机制;建立与服务市场匹配的人力资源体系和培训认证机制;建立非正式照护者的支援体系,建立志愿者服务体系等。真正做到民有、民享、民用的社会化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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