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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涛:非化工园区无法利用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和沼气问题应得到妥善解决

  随着畜牧业规模化养殖水平显著提高,妥善解决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问题愈发重要。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2号)(以下简称《方案》),均要求要以肥料化利用为基础,采取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模式,分类推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模式,实现粪污就地就近利用。其中,对于各类大型养殖场、养殖密集区,主要推行有机肥生产和沼气工程的模式处理畜禽粪污。 

  目前,我省一些养殖企业遇到了在非化工园区禁止利用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和沼气的问题,对粪污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形成不利影响。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来源于动植物,经发酵或腐熟等化学处理后,适用于土壤并提供植物养分供给的,其主要成分为含氮物质的肥料制造”,属于第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按照很多地方政府化工行业必须进园区的要求,该类项目也须入园生产。以烟台为例,某公司尝试对其养殖基地的畜禽粪污就地进行有机肥生产,但由于养殖基地不在化工产业园区内,地方政府不予审批。而该公司所在行政区域内也没有化工产业园区,导致有机肥生产项目流产,如何处理每年产生的33.6万吨粪便成为难题。利用畜禽粪污生产沼气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像该公司这样的情况,全省还有很多。妥善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有利于加快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成国务院规定的在2020年前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的要求,对于我省建设美丽乡村,打造乡村振兴的齐鲁样版也具有积极意义。 

  为此,建议: 

  一是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生产有机肥和沼气。建议各地要协调好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意见》和《方案》的要求,合理调整产业布局,优化保障服务措施,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的基础上,在不属于化工园区的养殖密集区内划定功能区域,允许在此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用于有机肥和沼气的生产。 

  二是鼓励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进入化工园区,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与化工园区规划建设进行统一考虑。 

  畜禽规模养殖场入化工园区集中统一管理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方面都大有裨益。从环境方面看,养殖厂可以充分利用化工园区的地下管道资源,实现废水的统一收集,解决养殖废水造成的污染难题;同时,废水中的高浓度小分子有机物可以作为园区工业废水的有效碳源,有利于提高化工园区废水的可生化性,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时不用再额外添加碳源,可以明显降低污水处理成本,也能有效提高污水处理的处理效果;化工园区一般与居民区等敏感区域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和(臭气)卫生防护距离,可以满足企业环评需要。从安全管理方面看,化工园区对企业有水平较高的管控机制,有利于企业安全风险源(如沼气设施)的管理与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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