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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亟需立法保护农村自然生态景观

  调研发现,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忽视农村地域文化和乡土原始特色、简单粗暴抄袭城市景观设计理念、以现代人造景观取代富有当地特色的农村自然景观的问题比较普遍,使农村地区逐渐失去了具有田园气息和原始特色的自然景观。此外,部分省市制订的“标准化、规范化”评审标准也“推波助澜”,进一步加剧了上述问题。 

  乡村的原始自然风貌属于不可再生的生态资源,一旦破坏难以修复,保护乡村自然生态景观工作刻不容缓。尽管《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等文件对农村生态环保工作都做出了相关要求,但是由于缺乏权威性和系统性,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难以起到保护自然生态景观的作用。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制定专项法规。一是尽快出台《农村自然生态景观保护法》,将农村自然生态景观保护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明确农村自然生态景观保护的范畴和对象以及农村生态景观建设和规划主体的权责,将农村生态景观保护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二是建立以《农村自然生态景观法》为主,各专项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为辅的法规体系,针对不同地域和不同自然生态景观类型,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规范各类相关行为。 

  二、强化执法保护。一是整合农村景观规划、国土、建设和环保等相关部门职责,健全农村生态景观保护执法机构,明确相关职责,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二是依法组织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团体、村委会和村民等各方力量,完善多方参与的多层次监督体系;三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以法律+经济+行政管理+社会监督等手段相结合,严厉打击破坏农村自然景观行为,提高全社会对农村自然景观保护的自觉性和自律性。 

  三、提升法制宣传效果。一是将《农村自然景观保护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到普法教育活动中,充分利用各种平面媒体、新媒体等媒介,普及农村自然生态景观保护的相关法律常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二是充分调动农民热爱家乡、保护家乡生态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其参与农村自然生态景观规划和项目设计,加深农民对当地农村景观的生态价值、历史价值的认识,真正打造符合广大农民心愿又切合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实际的景观;三是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建设,通过信息公示制度、公众监督制度、听证会制度等,确保公众参与农村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参与度,严把美丽乡村建设的质量关,依法推进农村自然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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