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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勇:我国土壤污染问题严重亟需立法解决

  2014 环境保护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的我国第一份《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公报》显示,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不容乐观,耕地土壤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数据显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重污染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工业废弃地采矿区的点位超标率均在35%左右,工业园区污水灌溉区采油区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厂周边干线公路两侧的点位超标率均在20%以上。为加强土壤污染治理,2016年国务院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称土十条),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应治理方案,但只是一个权宜性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巩固防治成效,还缺少健全的法律制度。具体表现在: 

  一是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散在《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不同法律法规中,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没有详细具体的土壤污染防治规范内容,缺乏对土壤污染的界定、监测、防治、修复、责任认定及惩罚措施等明确规定。 

  二是法律体系不健全,又导致土壤污染防治体制、机制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监管体制不顺畅,尚未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是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级划分、风险管控、损害鉴定、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与标准还不健全,土壤重金属含量与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系仍不十分明确,亟需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因此,建议: 

  一是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土壤环境法规建设。日本、美国、韩国等国家加强土壤污染法规建设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以日本为例,上世纪中叶该国发生“痛痛病事件”起因就是由于土壤受到镉污染进而造成当地居民身体受到损害。日本政府于1970 年颁布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此后2002年制定和颁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及配套法规《土壤污染对策法实行令》和《土壤污染对策法实行细则》,从而有效的解决了土壤污染问题。这两个法律都是为了解决已污染土壤的改良和恢复问题,而预防污染的法律由其他外围立法来解决。建议我国借鉴日本两部法律的先进经验,加快推进我国土壤防治进入立法程序。 

  二是立足我国特点,坚持防治结合制定法律法规我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或《土壤环境保护法》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策略,既要考虑从制度上控制污染源头,防止污染的加剧,又要重视已污染土壤的有效治理 

  三是确立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通过立法,明确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与保护利用规划制度,土壤状况监测、报告与预警制度,土壤污染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制度,土壤污染治理和恢复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等内容,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同时对其他涉及到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使土壤污染防治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治建设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及各行业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使责任和权利配套,各级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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