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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霞: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保全工作的建议

  财产诉讼保全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全面、顺利执行,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法〔2014293将财产保全工作纳入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全方位”诉讼服务的范畴,明确提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要求。 

  目前,由于各地法院具体操作不同,有的实施效果偏离了司法便民利民的初衷,给代理律师和当事人带来不便。是财产保全立案程序不统一。由于每个法院内部保全团队不一致,导致保全立案差异较大。有的法院虽然能够网上申请财产保全,但仍然需要到现场缴纳保全费及纸质材料;有的法院需现场申请保全,跳过了网上立案保全的环节。是财产保全受理时间缺乏明确规定。有的法院民事案件网上立案并缴费,保全申请也已经网上提交,但电话沟通后,仍被告知需要等待保全组通知,才能去现场缴纳保全申请及担保。是保全担保限制不合理。保监会已经批准各保险公司均可以做财产保全险业务,有的法院自行设置门槛,要求出具保函的保险公司只能是当地且入法院库的保险公司,当事人需到法院当地了解入法院库名单且找入库的当地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给当事人带来极大不便。 

  为切实推进司法便民利民,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各级法院网上立案系统设置财产保全网上缴费功能,民商事案件的网上立案统一起来,保函采取邮寄方式,无需当面递交。 

  是所有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做财产保全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所出具的保函,均可成为保全担保的依据,各级法院不得自设门槛。 

  是统一规定诉讼保全的期限,便于及时锁定被告财产,防止被告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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