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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三名致公党党员受聘陕西人民监督员

   2015年12月22日,陕西省司法厅新聘任的593名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正式上岗。来自不同工作岗位的三位致公党党员也位列其中。人民监督员,这个称谓听起来似乎有些陌生。有人会问,这是不是人民陪审员的另一个称呼呢?其实不然,人民监督员并不参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是作为第三方,对检察院侦办的案件进行全程监督。

从哪来?

   2003年,最高检开始在全国推行人民监督员的试点工作,但这时,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日常管理都是由检察系统负责。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是在“自己选人,监督自己”。这个模式曾经广受质疑,但直到2014年9月,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才有了变化。

   2015年12月22日,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后,首批由陕西省司法厅选任的593名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宣誓并开始履行职责。新聘任的这批监督员是按照个人自荐和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选拔出来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遴选、考察、任命,聘期为5年。

都干啥?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检察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和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进行监督。“从案件的立案开始,一直到案件结束可能进行的抗诉,我们全程都可以参与。”参加上任初训后的致公党党员程远介绍道。同样首次担任人民监督员一职的沈璐,也是一名致公党党员。根据相关规定,人民监督员主要对检察院自行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参与案件的评议工作。此次选任制度改革,也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从原本的七类案件增加到十一类。

   “我们需要查阅案卷,经过商议给出一份监督意见,期间如果需要,办案人员也要来当面接受质询。”另一位致公党党员冯谭宗表示,每一个案件至少需要3名监督员一同评议,给出的意见也要附在案卷卷宗后,因此他们都会慎重对待。

啥作用?

   那么人民监督员到底可以对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的哪些情形实施监督呢?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如果以一句话概括,人民监督员应该是和检察院“唱反调”的人。当然这种“反调”本身就是一种制度的进步。虽然现在人民监督员制度仍在尝试阶段,但是只要迈出第一步,就不怕蹚不出一条道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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