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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视角下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机制的功能分析

    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工作,与中央提出的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的精神相吻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公益性调解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产物,给公众和组织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满足,这种满足主要体现为非经济需求的满足。近年来一些较为发达的城市已尝试建立营利性质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化解,并收到了积极的效果。然而,在我国的广大农村,营利性质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发挥的作用有限。公益性调解由于承载着更多的法制传播、减少讼累和社会价值示范等功能,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本文从基层社会治理的视角对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的功能进行分析,以期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的行为性质定位 

  (一)公益性调解的基本内涵 

  公益在英文中的原文为“Philanthropy”。这个词汇有时被翻译为“慈善”,有时被翻译成“公益”。当然,传统慈善的概念更偏重于针对个人和群体的单纯帮助行为;而现代公益除帮助具体的人外,还涉及社会整体的改善。特别是现代公益往往是一种组织性社会力量的存在,此种力量秉持不同于政府和市场的原则,从而形成了一个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但同时又与前两者有很大交叉的领域。公益首先是一种行动,这种行动的性质是志愿性的;这种行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通过行动而产生社会价值认同、公益组织建构。从公益所必需的这些内涵设定来看,所谓公益性调解,是以利他主义价值观为导向、以改变社会体制和社会生态为目标,服务于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消除纷争的活动。 

  (二)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的特点 

  第一,从服务对象上看,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为一定区域的居民和组织提供无差异的法律服务。特定区域内的社会资源作为社会公众的财富,该区域的居民和组织都拥有享受这些社会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区域内居民之间、居民与组织之间以及社会组织之间是无差异的。第二,从管理形式上看,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一般由政府部门主导设立的调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管理权,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维护组织或居民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社会安定有序等。第三,从资源属性上看,公益性调解涉及的社会资源所有权属于政府,公益性调解是以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基础,通过协调、劝解和教育为组织或居民提供服务的,因此,公益性调解行为从法律上讲不具备排他性,只要是国民就有权利分享该产品带来的效用。第四,从社会影响上看,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在功能上更加强调综合效益的实现,具有保护组织和居民合法权益、化解矛盾和吸附矛盾的积极作用,该项工作的开展将能够有效地减少基层社会领域中的讼累、访累,也为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缓解压力,不但受法律与政策的支持,也符合纠纷解决方式的国际发展趋势。 

  二、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功能分析 

  社会治理最优的实现对社会的有效运行与稳定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等具有重要意义[1]。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的公共产品属性,使其更有可能积极关注国民非经济福利的公平获得、居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以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在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与其所在区域的社会治理水平之间体现出一种较强的相关性,通过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的发展可以有力地带动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具体表现为: 

  (一)实现非经济福利 

  在社会治理中,能够直接或间接用货币来衡量的那部分社会治理被称为经济福利,是福利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对象[2]。与此同时,人作为社会人,还有大量的非经济需求,从而使非经济福利诸如文化教育、生态保护、法治环境、发展机会等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在提高一定区域居民法制意识、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等方面产生的积极作用,能够有效的提升社会治理综合水平,大大增加特定区域居民、组织的非经济福利。 

  (二)优化法治环境,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活动以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基本遵循,对居民和组织权益的保护和对区域法治环境的优化是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必然产生的社会效益。因此,对于依托一定区域居民和组织的信任而进行公益性调解的机构而言,其调解行为的专业性与调解的公信力是至关重要的。调解不仅要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和保护居民、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也要符合中央提出的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建立“大调解”机制的要求。 

  (三)推动区域社会治理水平 

  矛盾纠纷调解组织是推进区域和谐稳定的主力军。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一要靠政府,二要靠大量热心公益事业的法律人士、社会贤达的支持和参与[3]。社会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需要有良好的基层社会治理架构作为保障。反过来,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组织的建立以及规范科学的运行,有助于带动和培育区域内其它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及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可见,借助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机制的完善,包括其机构设置、工作机制、人员配备、经费支持等,区域内居民、组织可享受的社会治理水平也会得到提升。 

  (四)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为及时妥善处置社会矛盾纠纷,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初步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社区调解工作机制,并将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该机制运行以来,当地政府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介入调解,对调解未成或矛盾纠纷较为重大的,会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调解,加强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有效化解了社区及周边的矛盾和问题,增强了社区和谐因素。 

  三、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机制运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由政府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矛盾纠纷的预防与处置 

  基层社会治理最大化即为社会成员在该区域中所获得的效用总和最大。因此,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与处置问题上,必须由政府搭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平台,建立由街道、社区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模式。只有依靠政府合理的规划调控,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才可以做到公平性与效率性的统一。 

  (二)通过服务社会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当前,基层的一些社会矛盾在即时通讯工具及媒体的传播报道中,往往会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4],社会矛盾纠纷处置不慎也最容易引发社会猜疑甚至不满。公益性调解机构应通过优质的社会服务来树立和强化公众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将社会公益事业作为发展的核心理念之一。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组织应认真考虑自身的公益行为对全社会产生的积极影响,并尽量将社会服务活动和相关公益行为常态化。 

  (三)通过教育功能实现社会职能的完善 

  基层调解组织在为区域居民和组织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还应承担起对居民和组织进行法规政策宣传教育的职能,帮助居民和组织树立法律意识,引导公众的行为方式。在日常工作中,应该更加关注法制教育,增强公众和谐相处的观念。与此同时,还可以进行居民和组织的社会伦理准则教育,提高公众的社会伦理意识,达到从自利向互利的转变[5]。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教育功能的彰显,可以有效提升居民素质和培养社会组织的法治思维,从长远来看能对社会治理的优化产生积极作用。 

  结 论 

  社会矛盾纠纷公益性调解是政府主导下为居民和组织提供社会治理的重要平台,其价值取向不是经济效益,而是在法治环境改善、社会秩序稳定等诸多方面产生综合效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充分尊重居民和组织合法权利的基础上,调动社会力量做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通过大力发展公益性调解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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