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交通违法行为多。造成交通事故的危化品车辆,都有不同程度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没有到公安机关办理危化品运输的线路证,驾驶员及副驾驶员无危化品运输从业资格,车辆逾期未年审、未携带驾驶证、未按规定购买保险等问题。
二是用普通货车来运送危化品。根据《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危化品需由专门车辆运输,由GPS专程跟踪,由具有危化品运输资质的司机运送,随车还需要有资质的危险品押运人员,以上严格的规定使危化品专车运输成本较普通货车高出不少。而如果用普通货车运输,价格比危化品车要便宜一半以上,而且又可以逃避危化品专车的监管,不少车辆冒险行之。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专用车接货,违规车送货”的情况。用普通货车运送危化品,出现交通运输事故的机率大大提高,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的程度也随之加重。
三是处罚不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化品运输车辆未经批准进入禁行区域,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规定,非法运输危化品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而对于危化品超载车辆,仅能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超载规定处理,最高罚款仅2000元。危化品违法运输目前的处罚相对偏轻,而危化品运输一次性收入较高,实际罚款金额大大低于违法所得,高利润刺激使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四是交叉管理与监管不平衡。危化品车辆监管涉及到交管、安监、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还涉及到危化品生产、运输、接收等多个单位,交叉管理使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危化品车辆监管存在地区不平衡和时间不平衡,一般来说,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监管措施较为到位,而在以能源、石化产业为主的欠发达地区因发展经济的压力,监管措施一时紧一时松,容易酿成重大交通事故。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
一是加大查处力度。针对危化品运输车辆与交通管理部门打时间差运输的特点,以及一些不具有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车辆一般选择夜间或凌晨出行以逃避检查的情况,交通部门要采取不定时、不定点的全方位检查方式,严厉查处危化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安监部门对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和运输企业要进行严格考核,不合格者列入黑名单,责令其退出危化品运输市场。要实行危化品物流的闭环管理,确保危化品运输全程动态监督管理。
二是加大处罚力度。重点处罚用不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的普通货车运输危化品、驾驶员不具备危化品运输从业资格等违法行为,可不设定固定金额,而按其危化品运输利润的一倍甚至两倍来设置罚金,以产生惩诫和警示作用。对于危化品车辆超载行为,不仅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还应按《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企业按违法所得相应比例来罚款,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是科学设置禁行区域。可以考虑部分时段限制通行,某些危险路段,可考虑夜间禁止通行,以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要根据气候条件,对于恶劣天气要采取临时禁止通行的措施。对所有危化品运输车辆要安装GPS定位装置,对车辆实行动态监控,一旦发现车辆进入禁行区域,可第一时间派人进行拦截。
四是加强跨地区危化品车辆的监管。针对跨地区危化品车辆监管难的问题,要组织由交警、路政、运管等部门组成的道路运输安全稽查队伍,实行危化品运输专线运行管理,引导跨地区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入规划好、固定的危化品运输路线。要设立检查站和流动检查点,重点对跨地区运输危化品车辆实行24小时流动监管,排查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