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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山东省水产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促进现代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

  水产新品种是我省乃至全国重要的水产种质资源,是水产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首要物质基础。当前,由于我省水产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缺失,相关工作与我国现有的《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衔接不够,预防侵权和应对机制没有建立,市场化利益回馈机制不合理,公众对水产新品种的认知度不高等原因,影响了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积极性和科技创新活动,影响了水产种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建议:

  一、尽快研究制定《山东省水产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法则等进行规定,保护育种者的权益,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

  二、加强对水产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新品种保护的相关知识及重要作用,使社会和公众了解水产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二是抓好水产新品种保护人员和队伍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三是通过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形式,指导和帮助科研机构和种质企业培养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水产种质保护骨干队伍,提高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水产新品种保护力量。

  三、建立健全水产新品种知识产权的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由政府专利管理职能部门、专利司法机关、具有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专利中介服务组织等组成专利社会管理体系,保障和促进新品种市场化的效率。

  四、提高对水产新品种侵权预防和应对能力。一是司法机关和农业执法机关配合营造有利于水产新品种保护的法治环境,维护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科研机构和种质企业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中要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技术竞争优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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