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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率,进一步推进庭审实质化

高蕴嶙(致公党重庆市南岸区委青年委主任、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反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案件事实认定,增强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但是从全国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司法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况非常普遍,据统计,真正实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不到1%。鉴定人不出庭,庭审时仅宣布鉴定结论,原被告及控辩双方无法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和质证,裁判者也不得不将部分裁判权让位于幕后的司法鉴定人。其实质危害则是违背了一切诉讼证据必须经质证后才能成为定案“铁证”的认证原则。

为此,建议:

一是签署出庭作证承诺书。司法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时,必须签署同意出庭作证承诺书,并作为鉴定意见的附页。未签署同意出庭作证承诺书,且不愿意补签的,视为鉴定资质不符,作出的鉴定意见作无效处理。

二是细化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后,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鉴定委托人可以据此要求鉴定机构全额返还鉴定费用。同时,人民法院可向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主管部门对鉴定人员作出警告、罚款、撤销登记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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