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蕴嶙(致公党重庆市南岸区委青年委主任、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以及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主要包括违纪调查权和违法调查权。
监察委员会通过违纪调查发现被调查人违反党纪和政纪的,可直接对被调查人作出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可见,监察委员会的违纪调查权具有“终局性”的意义;监察委员会通过违法调查发现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则需要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可见,监察委员会的违法调查权并不具备“终局性”的意义,它还需接受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检验。
建议:
监察委员会内部应当构建双轨调查体制,从而实现监察权与检察权、审判权的有机衔接:
一是成立专门的违纪调查部门行使违纪调查权,违纪调查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约束。
二是成立专门的违法调查部门行使违法调查权,违法调查权不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约束,还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