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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疫苗伤害索赔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高蕴嶙(致公党重庆市南岸区委青年委主任、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反映:

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则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在疫苗致死、致伤案件中,被害方欲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索赔,则必须证明被害者的死、伤是由疫苗导致的,即由被害方来承担证明被害者的死、伤与疫苗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然而疫苗属于医疗领域的高科技产品,生产厂家、注射医院皆系精通疫苗医学的机构,有能力更有义务保证疫苗产品的安全性。在疫苗致死、致伤案件中,被害方是普通百姓,相对于生产厂家、注射医院来讲,就是弱势群体,对疫苗的了解也不够深入,让这样的普通百姓去证实被害者的死、伤与疫苗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仅被害方根本无能力证明,而且明显有失公平。

建议:

为更好的保护疫苗致死、致伤案件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进一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建议民事诉讼中对疫苗伤害案件的索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注射医院或生产厂家来证明被害者的死、伤与疫苗没有因果关系,如不能证明,就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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