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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C2C电商模式下个人网店进行税收管理的建议

  致公党烟台市莱山区支部党员、山东工商学院副教授孙宇反映:

  C2C电子商务模式(Consumer to Consumer)是个人消费者之间借助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直接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商务模式。近年来,C2C电子商务模式迅猛发展,并凭借其巨额交易量成为电商零售市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面对这种发展迅速的新业态、新模式,对C2C个人网店实行税收征管以及如何征管问题,一直缺乏明确规定,特别是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由于绝大多数C2C个人网店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额或营业额符合现行税制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实行税收征管的必要性也存在争议。但是,免征是税收征管的一种特殊情形,免征不等于不进行税收管理。相反,如果具体税收政策长期缺位,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而且不利于政策统一、有碍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因而对C2C模式下个人网店进行税收管理具有必要性。

  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合理的电子商务增值税管理体系

  第一,就税款的征收方式而言,建议推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确定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主要依据是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C2C个人网店销售额的记载,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完全可以承担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因此税务机关可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安装与网上征管系统对接的自动缴税软件系统。在交易过程中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包含应纳税款的货款,当达到每月申报期限后,由平台利用电子系统累积当月应纳税额实施自动代扣代缴,在个人网店卖家账户余额充足的情况下直接划入税收征管系统,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产生相应欠税数据。

  税务机关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税款代扣代缴可以在极少的人力成本下完成对分散C2C纳税义务人的集结,同时对征税方和纳税方都节约了征纳成本,提高了纳税效率。

  第二,增值税税收管辖权问题的确定,建议借鉴2015年正式生效的欧盟增值税新规。该法规采纳了“消费地原则”,规定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增值税均将在消费国征收,改变了以往对欧盟提供商适用属地原则、由卖方所在国征收增值税的做法。建议我国引进与2015年欧盟增值税新规类似的增值税系统,以将由境外电子商务公司提供给境内的消费产品及服务的交易有效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完善税务登记制度,严格控制税源流失

  第一,对初次进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求其不仅填写传统税务登记表包含的内容,还要对其电子商务经营范围、IP地址、服务器地址、电子邮箱、运营商名称等事项加以注明。税务主管部口在了解经营者基本情况之后,采用电子表格方式进行登记记录,同时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已经完成税务登记的实体经营者,在为其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时,实行双注册、双登记的制度模式。

  第二,设立专用的电子商务登记识别号码,并在经营者经营网站上进行公示。也就是说每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商对应一个唯一的登记号码,并将这个号码以条形码的形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给电子商务经营者,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保密设置,电子商务经营者将此条形码公示在运营网站上,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立刻识别,有效避免电子商务交易者多头开户转移利润的行为,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提供了安全、便捷的环境。

  三、落实电子发票制度,加强电子商务凭证管理

  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文件公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要求电子商务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实现电子商务凭证管理的网络化、系统化。建议面向C2C个人网店交易者落实电子发票制度,使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在线系统生成发票记账清单,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税务机关也可通过该系统实时、准确监控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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