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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福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暂行)

2014123  一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致福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致福慈善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遵照国家行业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400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令[2004]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审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方案,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决策财务活动的重大事项。基金会日常财务活动在理事长的领导下,由基金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等信息;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金会的财务行为进行审核、管理。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理事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理事长可授权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代管部分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现金和实物时,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基金会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采用年度预算方式,年度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或项目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人员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或项目部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九条  办公室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秘书长报理事长提交理事会审批。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收益。

(三)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收入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收入,属于限定性收入,应当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二十二条  自愿向基金会捐款、捐物者,应当填写捐赠协议书后,报基金会办公室,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根据理事长授权报秘书长或理事长阅示同意后,由基金会财务部门确定接收。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捐赠收入必须明确来源,与捐赠协议(合同)及收入项目核对无误后,根据国家收费管理规定,财务部门开具正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及时登记入账。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业务活动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支出计划。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基金会年度预算计划内的项目申请,由实施单位填写《项目申请表》,报致福慈善基金会项目部,经项目负责人初审,秘书长复审,财务部门会审后,报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人审批签字同意后,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下拨资金。在年度预算计划外的费用支出,由理事长提交理事会决定。

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由基金会办公室或项目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与财务部会商后,报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人审批同意。报销时,由基金会办公室或项目部根据发生费用的支出情况,填写支出凭单,经办公室或项目部负责人初审,秘书长复审,财务部门会审后,报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人审批签字同意后报销。

第二十八条  受助人应与基金会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并在收到基金会资助的货币或物资后,向基金会出具收据。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人员支出;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等公用支出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支出中的费用。

第三十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基金会平稳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三十一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簿、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活动)成本估算,由基金会办公室或项目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人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物资管理包括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等。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二)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三)固定资产是指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三千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做到账实相符。不准违规挪用、占用和借用现金、银行存款。

(二)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进行投资活动应当选取安全性高的产品,经多方比较和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作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八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

基金会对捐赠的物资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

第九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会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需单独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

第十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

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说明、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经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基金会所有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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