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党内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党内监督是党对各级组织及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的职责情况实施的自我监督。

  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以及党在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职人员。

  第四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党的监督委员会、基层组织和党员通过不同的方式履行党内监督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党的监督委员会是党内监督工作的专责机构。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设立监督委员会,有条件的设区市、自治州、直辖市区组织可试点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第四十六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下,对辖属各级组织及其领导班子遵守党的章程和履行党的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下一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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