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营养过剩和营养失衡等问题日渐突出,特别是青少年的营养健康令人担忧。据调查,2000年城市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为3%和2.9%,农村高达13.9%和20.5%;城市7岁男、女生低血红蛋白检出率分别为20.7%和23.4%,农村达25.8%和27.8%;城乡中小学生钙缺乏状况更突出,仅达到供给量标准的40%左右;城市7~18岁男生肥胖率由1995年的5.9%上升为10.1%,女生由3.0%上升为4.9%,北京市2001年中小学生肥胖率高达15%~17%。据不久前一项统计显示,同5年前相比,学生的速度、耐力、柔韧性、爆发力和力量等素质指标均有所下降。另外,全国两亿人超重、1.6亿人患高血压、1.6亿人血脂异常、6000多万人肥胖、4000万人血糖异常……
由此可见,
随经济发展和收入增加,中国人营养与健康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自然而然地减少或消失,相反,如不及时采取有力的营养干预措施,不仅贫困与欠发达地区的营养缺乏问题难以有效解决,而且类似肥胖等"富裕型"营养不良患病率也将迅速上升,成为一大文明病。因此,有必要加强我国的营养立法。
一、加强我国营养立法的意义
1、营养立法对人们的日常饮食具有指导性作用,是指导公民科学消费的有力保证,特别是在我国食物生产与消费总量均位居世界首位的情况下,通过立法可以使国人的饮食达到结构优化、膳食平衡、营养全面、卫生安全的要求。
2、营养立法是提高某些重点保护人群身体素质的重要措施。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营养立法是儿童健康成长的根本保证。以日本为例,自1952年起,日本相继出台了《营养改善法》、《营养师法》、《学校供餐法》和《日本厨师法》等法规。经过不断完善和有力执行,日本国民营养状况充分改善,平均身高和智力水平明显提高,被西方学者称为"人类体质发展奇迹"。而我国,尽管近年来先后开展过许多营养干预工作,如学生营养餐、临床营养等,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营养干预无果而终。
3、营养立法为监管食品市场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近年来出现的"大头娃娃"事件就是营养问题的突出反映。奶粉中缺乏蛋白质营养,对婴儿的危害是致命的。从表面看,孩子吃饱了,最基本的生理需要满足了。但实际上,婴儿赖以生长发育、甚至可以决定其一生创造力的40多种营养素却远远不足。
4、改善中国目前人口"营养缺乏"和"营养过剩"问题。从战略高度来讲,我国公民营养状况目前面临着"营养缺乏"和"营养过剩"双重危险。营养问题直接影响人口的整体素质,继而阻碍社会经济发展。为了优化社会资源,营养立法正当其时。有统计显示,我国有糖尿病患者8000万,近20年整整增加了5倍,加上患有肥胖、高血脂、冠心病等疾病的人群,每年仅医疗费就要827亿元。营养立法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现在正是我国预防营养相关疾病的最佳时期,如果再过10年、20年不预防,造成大量慢性病,将会严重分割社会资源,并直接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5、当前,我国营养立法还是一个空白,现行的法律法规只重视食品、轻视营养,如《食品卫生法》第6条指出:"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但对食品营养的管理、监督和处罚等没有明确规定,并缺乏配套和专门的营养管理法规。这与国际上把人的发展,特别是国民体质健康作为一个主要的公共政策目标,并以立法的形式使营养工作组织化、制度化、有序化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日本自二战后出台了十几部相关法律,体系非常完善。泰国把食品与营养规划列入了第四个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据WHO欧洲区营养政策项目调查,仅1999年就有29个欧洲国家出台食品和营养政策方面的相关文件,28个国家在福利部与农业部之间就食物和营养政策方面有定期磋商机制,26个国家有开展食品生产和销售、食物监督、管理规则、健康促进和营养教育活动的常设政府机构。
二、与营养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营养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食品工业生产营养健康食品的根据,然而中国这方面法律法规极为缺乏,从食品工业促进消费者营养健康需要来看,中国应尽快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立法:
1、营养改善法。它是食品与营养工作的基本法,该法应确立国民营养改善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方针,是食品行业保证食品营养价值的指南。
2、营养师法。营养师是食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营养价值的保证,也是指导消费者正确选择食物的顾问。建立食品企业总营养师制度,通过总营养师参与企业的食品研发,对食品营养价值做出评价并对食品营养价值负责。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建立营养师制度,使得食品营养价值缺乏质量保障。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我国应建立一支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营养师队伍。
3、特殊人群营养立法,包括儿童营养法、学生午餐法、妇女婴幼儿特殊营养补充法和老年人营养保障法等。美国20世纪30年代正值经济危机,但国会仍于1935年批准实施学生午餐计划,政府资助、农业部管理,由学校提供免费或减价午餐,以期从少年时期改善国民体质。日本在战后百废待兴,在三个人分一块面包的1947年,日本已意识到青少年对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向学生供应营养午餐,1949年用餐学生达720万,数年后便扩展到全国中学生。
4、完善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应包括营养成分。目前,中国食品标准缺少营养成分方面的规定和检测方法,这也是"阜阳奶粉事件"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5、食品营养标签制度。营养标签制度能够促使食品工业注重产品营养价值,为消费者正确选择食品提供指南。由于中国长期没有实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食品标签中是否写明营养成分全由生产商决定。对于没有在标签中注明营养成分的生产商来讲,其行为部分剥夺或限制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知情权,降低了其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总之,根据国际经验,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时,人群中会出现许多营养问题。在这一阶段,居民的膳食结构迅速变化,是营养干预的最佳时期。我国人均GDP已达1000美元,营养干预的时机已成熟。只要我们制定并完善有关营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食品营养质量标准,实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就能从根本上为提高中华民族、特别是某些重点保护人群的身体素质发挥巨大作用。(来源: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