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是指存在的与个人相关的、并且可用于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按照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及电子文档法案》规定,"个人信息"包括八项内容,即:1、姓名、年龄、体重、身高;2、医疗记录;3、收入及消费和购买习惯;4、种族、血统、肤色;5、血型、DNA、手印;6、婚姻状况和宗教信仰;7、教育背景;8、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可见,个人信息等同于个人隐私,是基本人权。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组织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美国仅在2005年就通过了一批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如《隐私权法》、《信息保护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盗用法》、《网上隐私保护法》、《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反网络欺诈法》和《社会安全号码保护法》。其它国家如德国制定了《联邦数据保护法》,加拿大制定了《隐私保护法》和《个人信息保护及电子文档法案》,英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日本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另外,欧盟先后制定了《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1995年10月24日)、《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之个人保护公约》(欧洲条约系列第181号)和《关于保护自动化处理过程中个人数据的条例》。上述各国及地区性立法不仅利于保护个人信息,更为各国设置贸易壁垒和提高信息服务外包门槛创造了法律条件。
我国尽管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于2005年启动了制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但是,下述情况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1、个人信息随处泄漏并被不正当使用,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有些医院、房地产售楼处、电信等部门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资料无偿或有偿地转让给他人,给被披露者的生活带来不便,有些犯罪分子甚至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诈骗和敲诈。
2、由于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使国内企业的经营活动面临越来越多的困扰。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成为一些西方国家设置贸易壁垒的重要借口,并且有加重趋势。在国际贸易层面上,欧盟各国可以根据《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和《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之个人保护公约》对欧盟以外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进行判断,对个人信息跨国流动做单方面限制,进而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
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合理正当使用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治理目前个人信息随处泄漏的混乱状况,建议尽快制定并出台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源: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