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我国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缺乏对老年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规定。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今天,我们有必要根据现实情况修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具体建议如下:
一、在"总则"中增加:国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弱势老年群体,包括农村老人、老年妇女、残疾老人、贫困老人等的合法权益。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老年人养老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和社会应采取积极措施协助家庭承担老年人养老的义务。
三、在第十一条中增加:承担赡养责任者应得到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就业等方面歧视承担赡养责任者。
四、建议在第三章"社会保障"中增加以下条款:
1、逐步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平等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2、国家逐步建立并完善遗属津贴和遗属养老保险制度。
3、建立适宜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和乡村助老服务体系,对长期照顾老年人的人员(包括家庭成员)提供多方面的辅助和支持服务,协助他们承担照顾、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五、建议在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中增加: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帮助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发展,以增进包括老年妇女在内的老年人的社会融入和自我发展。
六、建议增加对部分或全部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监护内容。即:如果老年人部分或全部丧失行为能力,而没有事先指定监护人的,政府有关机构或家庭成员可以到法院通过法律程序为其指定一名监护人。同时规定,除子女作为监护人外,监护人没有义务以自有财产偿付被监护老年人的债务。当被监护老年人的个人财产无法支付其合理支出的,应由政府承担。
最后,建议在修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来源: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