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从自然分布区通过有意或无意的人类活动而被引入,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并给当地的生态系统或景观造成明显损害或影响的物种。外来入侵物种的引入路径:一是有意引进,包括用于养殖、种植、花卉等目的的引种,用于生物防治、绿化、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目的的引进;二是无意引进,包括随航空、陆路、水路运输工具和压舱水的引入,随进出口货物和包装材料的引入,旅客无意引入等;三是自然入侵,指物种随风媒、虫媒和鸟等媒介自然传播。外来物种已成为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它是除生境丧失以外导致局部和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最重要的因素。据美国、印度、南非等国向联合国提交的研究报告称,这三个国家受外来入侵物种造成每年的经济损失分别为1500多亿美元、1300多亿美元和800多亿美元。
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已知的外来入侵物种至少有400多中,其中包括380种入侵植物,40种入侵动物,23种入侵微生物。在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中我国就有50种,我国是全球受外来生物入侵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外来入侵物种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1200亿元。随着我国日益成为一个贸易大国,我国遭受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将有增无减,我国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因此,建议如下:
一、尽快制定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法律体系。我国已颁布了一些有关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法规和法律性文件,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已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零散,且法律效力层次较低,无法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严峻形势。此外,相关法律制度(如外来物种引入许可证制度、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等)尚不健全。因此,建议通过立法规范我国有关外来物种预防、引进和控制;明确外来物种风险评估、预警、引进、消除、控制、生态恢复和赔偿责任;加强对农业、林业、养殖业等有意引进外来物种的管理;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的名录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有关外来物种入侵风险分析等内容。
二、尽快开展第二次全国外来入侵物种调查。为摸清外来入侵物种在中国的具体情况,我国曾于2001年12月起经过近两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第一次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调查范围涵盖陆生、水生和海洋三大生态系统。鉴于近年来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红灯在全国各地频频闪亮,建议尽快开展第二次全国范围的外来入侵物种调查,查明我国外来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和作用,建立外来物种数据库,为外来入侵物种的科学研究提供基础性资料,为外来入侵物种立法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外来物种风险评估的能力建设。要做好潜在入侵物种的风险分析,特别要重视外来物种对中国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建立和完善外来物种的风险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和环境影响监测,完善外来入侵物种的检验检疫方法和手段,防止国外有害物种进入我国境内。
四、加强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有关的科学研究,分析外来物种对我国生态系统和物种的影响;建立对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构成威胁的外来物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风险评价方法和风险管理程序;逐步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系统;进一步加强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
五、提高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的认识。调查表明,对外来入侵物种认识滞后是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的最大因素。很多单位和个人对外来物种可能导致的生态和环境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外来物种的引进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急功近利的倾向。有些地方和部门盲目认为外来植物比本地植物好,因此在工作中不注意发掘本地的优良品种,而热衷于从国外引种,极大地增加了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建议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范意识,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识别、防治技术、风险评估技术和风险管理措施的培训。
六、开展国际合作,加大防范力度。国际社会非常重视外来物种的防治和控制。美国、澳大利亚、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等国家先后制定了外来物种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了防治和控制外来物种的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制定了预防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指南。环境科学问题委员会(SCOPE)、IUCN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1997年共同发起了"全球入侵物种计划",采用多学科、预防性的措施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管理。该计划旨在世界范围内交流和共享外来入侵物种的知识、信息和防治措施,制定和发展有害物种管理策略,涉及外来入侵物种的现状评价、入侵途径、入侵生态学、风险评价、法律、政策框架以及教育和培训等方面。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签约方,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其他国家好的经验,尽快制定我国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降低外来入侵物种给我国带来的经济损失。(来源: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