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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四川省委会建议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并开展执法检查
 

    对于2002年我国非典防治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致公党员、法律工作者牛建国经过调研,撰写了《非典疫情呼唤紧急状态立法》一文(发表于《律师与法治》),并向国家建议加快紧急状态立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但从“5·12”地震后的多起事实说明,这部本可为救灾提供法律保障的法律却并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为此,致公党四川省委会特提出在对此法进行执法检查的同时,修改、补充、完善该法的建议。

    ·法律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现实情况:

    1、“5·12”地震发生后,由于传言上游化工爆炸,水资源被污染从而引起恐慌,市民纷纷上街抢购纯净水等物资,超市的纯净水等物资被抢购一空。

    2、由于对余震的恐慌,平时鲜有人问津的帐蓬等户外用品也一时纸贵。

    3、5月13日,雅安某县领导通过媒体求援,称由于地震造成灾害,急需帐蓬若干,而该县帐蓬仅存45具。

    ·法律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现实情况:

    5月15日,地震频发的四川茂县终于能用仅有的两部森林防火卫星电话与外界通信,其他通讯仍处于中断状态。彭州法院前院长给笔者发来短信,称老家杳无音讯,心急如焚。

    ·法律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现实情况:

    据《环球时报》转载路透社报道,在四川地震中受灾的财产只有极少部分投有保险,而根据中国财产保险制度,“地震”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

    ·法律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现实情况:

    5月15日上午,由于余震不断,成都市水碾河有一住户破墙装修房屋,声响惊动邻居,大家以为又发余震,引起恐慌,查明情况后,邻居遂打电话到电台投诉。电台主持人以大家都在救灾为由,公开责问房屋主人“有这个精力为何不去开山救人”?

    5月12日至14日,成都市对所有加油站实行管制,只允许救灾车辆加油,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市民恐慌程度。

    以上情况说明,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还不高,《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某些地区远未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却在实践中得不到完全实施,反应了部分政府机关法治观点淡薄,而对这部法律轻视的必然结果就是影响突发事件的处理效率。想想媒体上经常曝光“空粮仓”事件,为了提高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效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突发事件应对法》检查非常有必要。此外,由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过程中并未吸收西方《紧急状态法》的立法模式,未规定在紧急状态时可以对公民、单位的民事权利甚至宪法权利进行限制的措施,现实中采取这些措施的法律依据仍值得商榷,特此建议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致公党四川省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