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武委员:建议组织专门机构启动对“安乐死”问题进行科学论证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在驻地举行小组会议,全国政协委员黄武(左四)表示完全赞同宪法修正案草案。 经济日报记者 高兴贵摄

  

  因患绝症(如癌症)或外来原因(如车祸),经确诊已无救治价值,处于生命末期的患者,常有主动坚决提出为其实施“安乐死”的情形,由于没有相关立法,也缺乏相关的科学指引,医疗机构、患者和患者近亲属处于两难状态,民间的处理处置十分模糊混沌。针对这一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副主席、致公党广东省委会主委黄武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提交了关于“组织专门机构启动对“安乐死”问题进行科学论证”的提案,提出在目前尚难于对“安乐死”进行立法的条件下,组织专门机构开展对“安乐死”问题的科学论证,为医疗机构、患者及其近亲属提供理性、科学的选择、指导,有助于明确界限、统一规范、理性诊疗,防止因病致贫的发生并为今后可能开展的“安乐死”立法提供支撑。

  何谓“安乐死”,黄武表述为“是指人因疾病或者外来因素,导致生命处于垂危状态,经科学论证已丧失治疗价值,本人因不堪忍受精神或者躯体上的极度痛苦,由其本人或者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经严格审核确认后,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以人道主义方式无痛苦地帮助其终结生命的行为。

  黄武认为,“安乐死”问题涉及道德伦理、医学科学和法律社会等一系列问题,尽管问题的提出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在实践中,各国均持特别谨慎的态度。目前,全世界只有荷兰、比利时等极少数国家通过立法将实施“安乐死”合法化。一些国家则在个别区域实施通过消极治疗,帮助病人减少痛苦加速结束生命的类似做法。在我国,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支撑,对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民间对“安乐死”问题处于模糊混沌的状态,大体上有几种情况:一是在患者头脑清醒,难以忍受痛苦,请求为其实施“安乐死”的情况下,家庭成员、近亲属由于缺乏科学知识,继续过度实施救治,导致病人在痛苦中死亡;二是病人已进入昏迷状态,家庭成员明知救治无望,但基于亲情、尽孝、社会压力或法律风险,继续过度实施救治,结果如上;三是家庭成员在征求病人同意后,采取减少治疗的方式(如姑息治疗),渐进式加速病人生命终结过程。在极少数情况下,也存在自行实施“安乐死”的情形。在上述前两种情况中,由于过度救治,历经数日数月甚至更长时间,耗费高额医疗费用,最终人去财空,欠债累累,成为因病致贫的典型。

  黄武表示,生命是珍贵的人应当在有限的生命中充分享受生命过程,展现人生价值。但当遭受疾病或者事故等原因,在经科学论证已无救治可能,进入生命末期的情况下,特别是当患者精神和躯体痛苦达到难以忍受的条件下,是让其在痛苦中死去还是让其尽快结束生命,病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可以作出尽快终结生命的选择?这是一个艰难、复杂的道德伦理、医学、法学和社会学问题,由此引起的争议是必要和必然的,但与其长期争论,不如尽早组织开展研究论证,为医疗机构和病人及其近亲属提供科学指导。

  黄武强调对“安乐死”进行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立法必须以全面、充分、科学的论证为前提。因此他在提案中建议由国家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和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课题组,开展对“安乐死”及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为医学诊治和病人及其近亲属的选择提供理性、科学的指导指引,有助于明确界限,统一规范,防止过度救治导致因病致贫,也可为日后的立法提供支撑。

  对于研究论证的主要方向和内容黄武建议1、对“安乐死”的概念、实施对象、范围、边界进行严格界定,明确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其实施“安乐死”。2、对“安乐死”的实施程序、审查核准、实施主体、实施程序进行限定,明确由谁提出,由哪个机构审核确认,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由什么机构和人员按什么程序实施。3、对“安乐死”违规实施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4、制定相应的实施规程、指引,形成严密、完整、可行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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