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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提案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发布以来,国家及各省市均出台了多项鼓励深化产教融合、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政策。但是目前,混合所有制办学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主体设立体制方面

一是主体性质尚不明确。从目前混合所有制办学实践看,绝大多数混合所有制学院,特别是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只是协议控制下的非法人办学集合体。如果混合所有制办学单位的法人属性无法明确,则势必影响其根据法律规范来保障权利、规范运行与承担责任。

二是出资方式较为单一。目前混合所有制办学中,多以高职院校提供教学与办公场地、企业提供实训基地与资金或双方共建教学、实训场地为主。原因公办高职院校的师资、课程等均属于国有资产,如投入混合所有制办学则该部分资产如何评估、如何定价将成为院校一方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二)管理运营机制方面

一是决策机制存在争议。按照《高等教育法》规定,公办高等院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委。但目前已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单位多采用理事会决策制,而这必然与公立院校的党委决策模式产生冲突。

二是学生权利亟需保障。高职院校学生自入学至毕业一般需要三年时间,故混合所有制办学需要合作双方长期、稳定、持续的投入。而现行法律及政策均未对社会资本进入混合所有制办学设定准入门槛,如在办学过程中社会资本一方因经营问题导致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则势必影响已入学学生的继续学习及顺利毕业,处置不当或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收益分配机制方面

一是办学收益难以分配。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高职院校所产生的收益很难分清是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还是社会资本产生的收益,难以合理分配。

二是权利救济尚属空白。《高等教育法》及《民办教育法》中均没有赋予合作方可类比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利。在出资方的权利遭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十分有限。

为此,建议出台关于推进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行政法规、规章。

一是明确主体性质。通过立法的原则性规定,确保混合所有制办学创造的教育实体在法理上具有完整的独立人格,并在此基础上享受资产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避免财务混同和资产混同。同时,混合所有制实体在教学等事务中应该保持独立性,避免合作一方的过度干预。

二是明确出资方式。对于混合所有制办学中的资本投入、流转和退出问题,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可以规定公办教育资源中的无形资产经一定程序可以作价出资,社会资本也可以选择合适的方式转让自己的出资权益,退出合作。

三是明确决策机制。高职院校党委作为学校的政治领导机构,必须坚持党委的核心领导,突出党委的政治地位。对于党委的具体职权,应突出党委在学校重大事项上的宏观决策权与具体执行中的监督权。同时也应当明确理事会的决策机构地位,确保其依法决策,既对社会资本负责,也对国有资本负责,使之符合现代化治理要求。

四是明确合作方式。应设置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社会资本的准入条件,在合作前强制进行财务审计与法律尽职调查,确保其履约能力。此外建立黑名单制度,最大程度保护学生权益。

五是明确利润分配方式。赋予混合所有制单位更大的治理自治空间,特别是要通过明确利润分配方式提升社会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热情。可以参考公司运营模式,通过章程等形式,对混合所有制单位治理中的特殊性问题自行做出约定,协调混合所有制办学中公办高职院校公益办学与私人资本追求利润之间的矛盾。

六是明确救济权。赋予国有资产出资人和社会资本出资人平等的独立救济权。且当一方出资人侵犯混合所有制单位权益之时,另一方出资人或混合所有制单位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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