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致公党大连市委员会
共享时代已然来临,当下共享经济正从起步期向成长期转型,共享产品和服务的领域越来越广,其中“共享汽车”已经是人民群众接触比较频繁的一项出行工具。根据罗兰贝格2018年发布的《2018中国汽车共享出行市场分析预测报告》,汽车共享出行的潜在需求在1.6亿次/天,潜在市场容量达到1.8万亿元。无论从消费者需求还是其社会效应看,共享汽车的出现都有积极意义。在驾驶便利的同时,共享汽车的安全驾驶及其相关的保险问题是影响其发展的问题之一。在共享出行领域,保险是天然的刚需。任何共享出行,安全是底线,都应该引入保险合作机制。但是目前大部分平台为汽车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障额度都比较低,且各平台保额不一,少则几万元,多则小几十万,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并且租车人在租车时并不清楚所租车辆的保险情况,也不能选择,一旦发生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租车人自己可能承担较大的风险。“共享汽车”是新兴的经济模式,目前法律规定滞后、监管手段不适应,对共享汽车的事故处理、赔偿范围、赔偿金额等仍有待规范。共享汽车在带给消费者服务便利的同时,应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使消费者安心、放心使用产品,才能真正促进“共享汽车” 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目前在共享汽车出行保险保障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
1、各共享汽车平台为车辆购买的保险种类、保险额度不统一,各平台无规范或指导意见可遵循,全凭企业意愿或者经验配置其平台的车辆保险;
2、租车人对所租车辆的保险配置情况不知情,往往错误地将租赁车辆与自有车辆的保险配置等同看待;
3、租车人对所租车辆的保险配置无法选择,原因有二:一是险企提供的保险产品还是基于私有车辆的保险模式,不能适应多次、短时的共享汽车使用特点,因而不能灵活地满足租车人在单次短时出行中的保险需求;二是即使险企有适合的产品供给,共享汽车平台基本都不具备保险产品代理资质,不能在其平台上进行销售。
为此,建议:
1、政府主管部门出台关于共享汽车保险配置的指导意见,规范各共享汽车平台对旗下车辆保险配置的行为。并要求平台必须在租车人确认租车前明确告知所租车辆的保险配置情况,尤其是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额度,以便租车人对自身的租车行为有准确考量;
2、鼓励引导险企针对共享汽车使用人员不固定、多次、短时等特征推出一些保险期限短、单次保险额度适中、理赔流程简化的合适产品。通过保险产品的供给侧改革,助力共享经济的发展;
3、协同银保监部门制定特别政策,允许共享汽车平台销售限定的与其共享汽车租赁相关的保险产品,为租车人提供便捷的保险选购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