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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民法典时代”即将到来

  今年全国两会上,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写照,也是一个民族精神文化的集中体现。编纂民法典,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的标志。编纂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法学家的梦想。 

  回顾新中国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54年,那是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全国人大又分别于1962年、1979年、2002年三次启动了民法典的编制程序,但因为立法环境尚不成熟,对民法典草案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等原因,民法典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2014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要求,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需要。 

  此次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采取“两步走”的整体策略,第一步,先行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20205月22日,民法典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进行审议。历经六十余年,在一代代民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在党和人民的全力支持和推动下,我国即将告别民事单行立法的“散装民法时代”,而正式迎来“民法典时代”,这对于我国民法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民法是市民法、权利法,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涵盖了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中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我们无论是在学习、工作或是生活中,都离不开民法规范的保护。回顾我国的民事立法进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以婚姻法为开篇,我国陆续出台了包含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单行法律,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颁布了各类民法领域的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庞大而繁杂的民事立法体系。不可否认的是,单行的民事立法结构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帮助我国快速建立健康而稳定的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民法领域本就纷繁复杂,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新的交易模式交易工具层出不穷,旧的立法已经暴露了它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为适应经济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往往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这就使得立法文件之间难免存在矛盾、抵牾之处。实践证明,单行的立法体系已不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浪潮下,我国也具有了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环境。 

  此次民法典的编纂,并非是对现有立法的机械汇编,亦非将过去立法实践的推倒重来,而是在历史经验基础上的推陈出新,即在继承中发展、在守正中创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了‘提取公因式’这种立法技术。由总则编规定一般性规则,按照同一和差异的区分,将同一类规范和制度整理在一起,从中提取一般规则,在此基础上形成总则;然后将总则之外的其他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容的同一性,将它们规定在一起形成分则各编。这种编纂体例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研究成果,体现了立法技术上的科学性。”基于这种科学的编纂要求,对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进行科学的梳理、整合、完善和创新,对各法律之间冲突之处进行协调,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和创新,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共七编、1260条、10万余字的民法典,民事法律各归其位,类型清晰、秩序井然。 

  编纂后的民法典,是对时代精神和民族文化最集中的体现,反映了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此次民法典,将我国的民事立法分为七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内容丰富,切实保障了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亮点之一,即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人格权制度进行规范设计,对人格权进行具体的保护,这是对《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反映,亦体现了新时期我国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同时,此次民法典通过对部分交易制度的修订,更加重对了交易中善意第三方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安全,构建我国良好的交易环境,这适应了我国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民法典中加重了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深刻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此次民法典的出台,通过对现有民法体系的整合和创新,能够极大程度保障公民在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亦是我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来源:省人大代表、致公党党员、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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