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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专题】全国人大代表姜希猛:网络支付账户纳入税收检查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员、乐山市职业技术学院乐山太阳能研究院院长姜希猛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税收征管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对税收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有指导作用,但目前的税收征管法成型于2001年,距今已有17年,无法适应经济、科技的发展及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需求,根据立法的适时性原则,建议进行适应性修正。

  取消纳税人在工商、税务机关分别登记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姜希猛代表建议修改上述条款,取消纳税人在工商、税务机关分别登记的规定。

  据介绍,2015年10月1日起已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由一个部门核发价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需要分别登记。因此该规定已不具有适用性。

  姜希猛代表建议将网络支付平台账户纳入检查范围,并规范纳税人报送账户的要求。随着网络支付的兴起,现在人们大量通过支付宝、微信、翼支付等网络平台进行资金交付和转账汇款,且电子支付方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常用选择。网络平台除了通过银行账号的转账支付,还开设了一些电子资金账户,应将网络支付平台纳入到金融机构管理范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三条要求,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增加条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限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账户持有人的账户、账号、投资收益以及账户的利息总额、期末余额等信息。对账户持有人单笔资金往来达到五万元或者一日内提取现金五万元以上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获取的纳税人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姜希猛代表说,要完善其他单位配合检查的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向财政、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市场主体资格、人员身份、专业资质、收入、财产、支出等与征税有关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法律层面加强相关部门配合税收检查的刚性需求。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大数据分析成为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但信息不对称仍然是个征管难题,虽然建立了三方平台,以实现政府部门间涉税数据交换,但由于没有政府部门配合税收征管的具体的规定,依然存在数据缺失,更新不及时,不予提供的情况,不利于通过三方数据挖掘税源,保证税款及时征收。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软件,制定与税务管理系统相统一的接口标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推广使用。

  姜希猛代表表示,参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增加相应条款,规定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滞纳税款本金。

  对滞纳金的上限在法律体系中应该有统一规定,且不超过本金的规定也符合适当性原则,此外,在具体实务中,部分企业因特殊原因导致滞纳税款时间较长,滞纳金甚至超过了税款,税企双方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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