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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成都致公在行动(10)--致公党员付少杰接受记者采访,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成都致公在行动(10

--致公党员付少杰接受记者采访,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编者按】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成都致公党员积极发挥作用,撰写了一系列的意见建议,被上级机关采用或被各类媒体刊载,既充分发挥了民主党派成员参政议政的作用,也为服务社会尽了一份心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现选登部分稿件,以供交流和学习。

近日,成都市成华区政协委员、致公党四川省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致公党成都市委参政议政委员会主任、成都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秘书长、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少杰律师接受记者采访,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委员访谈: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访谈嘉宾:成都市成华区政协委员、致公党四川省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少杰

记者: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个人在公共交通出行、进入超市等公共场所时应如何遵循相关规定?为什么不能隐瞒与疫情相关的行踪?

付少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商场、超市、宾馆等人员集中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监测。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对不佩戴口罩的乘客予以拒载。如果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或阻碍,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特殊时期,根据各地相继发布的有关规定,公民有参与疫情防控、配合应急处置等义务。政府部门发布的命令、决定,包括要求申报行程、自我隔离等,都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居民有服从、配合的义务。同时,公民有疫情报告义务——第一时间发现、报告、控制疫情非常重要,尤其是当公民曾与疫区,或与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相关传染病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医生等任何可能携带传染病毒的场所、人员、物品有所接触的情况下,必须如实向政府和社区报告,并依指令采取防控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作为普通公民,如明知自己曾在武汉等疫情较严重的疫区生活或旅游,可能携带传染病毒,而拒不遵守申报、隔离等防控措施,隐瞒自己可能存在的疫情而造成他人感染的后果或造成感染危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记者: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构建坚实的法治保障,您有哪些意见建议?

付少杰:当前,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层面,公民到公共场所均应按规定戴口罩、测体温,配合检疫、隔离等,并积极上报行程,不参与聚众活动等,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庭、对社会负责。

司法部门针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特事特办,缩短处理时间、简化处理流程,确保及时合法有效地制止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在非常时期树立法律权威。还应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法治宣传,营造疫情防控的法治氛围,使每个公民明确自己在防控疫情中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和支持政府的各项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医疗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防控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致公党成都市委会供稿,除标题和编者按外,原文刊载于《四川政协报》202026日第3版,原题目“委员访谈: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记者阳亚舟,致成宣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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