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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露:管控在建工程“压工期”现象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统计信息,2017年1~11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40起、死亡753人,比2016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33起、死亡人数增加49人,同比分别上升5.44%和6.96%。生产作业中违规操作、违规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是导致安全事故多发的直接原因,而“三违行为”往往又是由于“压工期”所导致。 

  以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电厂安全责任事故为例,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将冷却塔筒壁工期由原定的202天压缩为110天,并开展“大干100天”活动,采取加班、连班、24小时倒班等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最终作业队伍在混凝土筒壁养护时间不足的情况下急于拆模作业,导致筒壁坍塌,引发事故并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亿元。分析丰城电厂事故,可以发现“压工期”现象会严重扰乱施工工序,导致不合理的交叉作业、管理混乱、协调困难,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一、“压工期”现象产生的原因 

  1.从建设单位角度,一方面希望项目及早投产以形成效益,另一方面遵从投资方决策或指令,一再压缩工期,导致工程现场参建各方只能赶工期抢进度。 

  2.从施工单位的角度,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揽项目、开拓市场,只能接受来自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上级领导“压工期”的指令。 

  3.从建设项目自身角度,往往前期准备工作繁杂,受多种因素制约,易出现项目进度“前松后紧”的情况,不得不在工程建设后半段压缩工期。 

  4.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并明确了相应的罚则,但无论建筑法还是上述两项条例,均没有明确“合理工期”的标准以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判定标准。 

  二、合理管控“压工期”现象的几点建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并不严谨,应当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表述一致。因为对于某些工程建设项目,如后期增加了投入,采取了先进的管理措施或施工工法,在建设过程中适当优化合同工期也是合理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恰恰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建议各省市、各行业依据地方经验和行业现状制定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允许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或管理技术在合理工期的基础上适当优化,此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设置上限。在优化工期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并采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同时,各地各行业的合理工期标准应当定期依据技术和管理的进步而进行修订。 

  3.对于“压工期”的行为,目前各地多是停留在口头上的警告,缺乏实质性的问责追究机制。因此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补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判定标准,并将违规处罚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对于“压工期”违规行为,除了针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外,即使尚未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损失,也应当对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分管领导等具体责任人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从而保证本质安全,全面遏制盲目指挥、违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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