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春华: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为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国家安监总局审议通过《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并从2018年3月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且规定了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经调研发现,这项规定在操作中没有全面考虑基层实际情况,因此建议予以调整。
目前从事井下一线生产的煤矿职工,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生的人员居多,年龄层次偏大,且由于大多是从农村直接招工,受当时条件影响,接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有些甚至没有受过正规教育,达不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若果坚持以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为持证上岗的前置条件,则有相当一部分职工不能继续现在的工作,造成煤矿和职工两方面的困难局面。事实上,《规定》出台以来,出现了特种作业人员为取得培训资格、继续从事工作而制造假学历和开假证明的情况,不利于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同时,哪怕是对有初中以上学历的职工,因时间久远,学历证件丢失、学校合并变更、学校档案无法查询等情况十分普遍,出具此类学历证明文件成为了一项难题。
为此,建议考虑基层煤矿的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增加一定的政策弹性,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年龄超过45岁或已经连续10年以上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不再强制要求出具学历证明,可持原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工作证明、身份证参加培训和考试,使受教育程度较低但符合其他条件的一线职工能够继续从事工作,保持一定的工作连续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此部分职工可逐步退出特种作业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