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机构改革过程中,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执法权限有效整合,执法力量进一步统一,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但是,由于机制没有完全理顺,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配合,目前执法效率不高、专业执法能力不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缺乏良性互动等问题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
一是工作中出现推诿现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的权力划转与分离触及到部门利益,带来认识上的偏差和行动上的推诿。部分业务主管部门存在处罚权移交后,本单位不再具备行政执法权,监督管理和日常行政检查也应当一并移交的错误认识,围绕正常履职行为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推诿,降低行政效率。
二是职能范围和权限划分问题。区县综合执法部门至少集中了800~900项以上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执法人员履职能力与执法业务的增长速度极不适应,特别是对住建、农业、畜牧等相对专业的执法工作,执法时往往不知如何上手。同时,一个事项区县执法部门往往要对接5~6个上级部门,各上级部门均有指导监督权,往往又都不进行指导监督,进一步加剧了基层执法困难。
三是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协调不畅。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未能建立有效的案件移交制度和移交标准,致使一些日常行政管理能解决的问题流转到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形成了事实上的“以罚代管”。同时,综合执法部门对农药超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需要专业鉴定才能确定的违法事项,不具备专业的鉴定能力,过多依赖于原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支持。
四是执法与司法缺乏良性互动。综合执法案件往往涉及到调查取证、鉴定检测等事项,对于司法审查的标准和尺度掌握不准,也未同司法机关构建良性的信息交流和互动机制。
综上,亟需加快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
一是总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领域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经验,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明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边界,厘清行业监管同行政执法之间的界限,明确由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以及重点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二是参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统一标准的《行政管理机关与综合执法部门相互移送案件程序规定》,对移送标准、移送程序、必需的案件材料进行明确规定,给综合执法案件移交作出指引,促进执法协作。
三是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执法业务培训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业务的具体情况,在业务指导培训上一视同仁。
四是建立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信息沟通与共享制度、行政争议综合调处机制、重大案件协调制度、专业审判制度等互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无缝对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