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发生的多起严重犯罪案件,因嫌疑人不满14周岁、不足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议。
刑事责任年龄,是国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科学文化发展水平,以及公民生理、心理、智力、知识程度等因素确定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年龄阶段实施法定严重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自1979年刑法颁行以来未曾发生过变化,已经脱离社会实际,急需重新加以审视。
一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变化翻天覆地,未成年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较40年前已有天壤之别,无论是生理发育还是心智成熟程度、行为认知及控制能力都大幅提前,个别案例中未成年人对以年龄规避刑事责任有清醒认知。
二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明显呈现低龄化、暴力型趋势,有专家研究结果显示,我国未成年人暴力行为征表出现的平均年龄为12.2周岁,13至14 周岁则为不良行为发生高频年龄段。例如,广州市今年前八个月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八类严重故意犯罪的有57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涉及刑事案件的有256人。
三是2017 年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由原来的10 周岁降至8 周岁,虽然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概念不同,但反映出未成年人的意识意志水平已经随社会发展进步而变化。
综上,建议将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 周岁,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为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同时,考虑不满12 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实施严重犯罪行为,并且事实上具备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建议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对10 周岁到12 周岁的未成年人,确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作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认定的补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