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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立松:改进监管方式帮助校外培训机构解决迁址办学难题的建议

  校外培训机构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我省排查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超过3万家,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有积极作用。20193月,我省出台《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条件,促进了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但是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多数培训机构采用租赁办学方式,面临经常性搬迁问题,迁址后办学存在的几个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在同一城市内的不同区县迁址,需要注销原机构,重新在办学属地申请办学资质。更换办学资质后,由于全称改变(例如:济南市天桥区XX培训学校,搬迁至市中区后,改为济南市市中区XX培训学校),原机构网站备案、校车行驶证、已注册商标、公共平台认证等等各项审批都将进行变更,手续非常繁琐。 

  二是按照我省《实施意见》,培训机构办学场址300平米以上的,要具备房产证等“硬件”,否则不予审批。搬迁新址后,新址场地所属土地性质若属于集体用地(如村委会旧址等),各项基本指标(包括消防设备、消防改造)实际合格,但由于无不动产权证,就无法通过消防验收,也就无法申请办学资质,造成学员培训服务中断,极易引起纠纷,甚至群体事件。 

  建议有关部门在继续严格规范培训机构的同时,在审批流程上做到“严而不冗”,使培训机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更加灵活地办学。 

  一是取消培训机构区属名称,直接冠以XXXX培训学校即可,在同市更换办学区域后,原机构档案直接迁移至新校所在辖区,此举既不影响有效监管,又可帮助培训机构节省大量精力财力。 

  二是对于培训机构新迁入所在辖区后,有关部门对该校址进行严格检查,土地性质属于集体用地的办学场所,可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或要求办学者请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检查,按照消防部门指出的不合格部分进行整改,整改后,即可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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