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1日出版的《新民晚报》第四版“全国两会 话题”版面,用几乎整版的篇幅,报道了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邵志清及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兼秘书长马进的呼吁建议。
相关内容如下:
指纹、虹膜、面容、DNA等信息的应用,便利和风险同在
全国人大代表邵志清建议——
个人生物信息安全保护刻不容缓
2019年8月,一款名叫“ZAO”的换脸App刷屏朋友圈,用户只需提交自己的正面清晰照片,就可以将经典影视剧中男女主角的脸替换为自己的脸,过一把“主角瘾”。一时间,大量用户涌入,一度造成服务器宕机,由此引发的隐私泄露风险却着实令人不安。
随着生物科技飞速发展,指纹、虹膜、面容、DNA等个人生物信息的应用越来越便利和广泛,同时带来巨大风险。来自上海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邵志清建议,加强个人生物信息保护刻不容缓。
全面监管,建立平台“准入制度”
“毕竟,脸部特征属于基础个人生物信息之一,极其重要又敏感。”邵志清说,个人生物信息的获取、采集、存储和应用在商业应用、社会治理及国家安全领域,前景广阔;与此同时,因其颇具敏感性,一旦被非法利用,将对个人安全、社会稳定乃至国家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伴随科技进步,个人生物信息的采集门槛越来越低,并不需要特别的高科技,网络平台就可以采集和应用。因此,加强对个人生物信息采集和使用平台的监管,十分必要。”邵志清说,对App、“互联网+政务”及商业机构等各类平台采集生物信息行为实行立体式、全方位监测,打击过度采集生物信息,严惩非法滥用采集信息的行为;同时,要尝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物信息采集应用平台准入制度,严格审核应用平台的信息安全保护能力,通过审核才能赋予其开展相应技术活动的资格。
立法普法,生物信息纳入隐私
人们在享受人脸识别、指纹密码等一系列生物信息带来便利和乐趣时,往往忽视了生物信息泄露的风险。然而,生物信息具有独一无二、不可替换等特征,一旦泄露就会终身失效,会给个人安全、社会稳定甚至国家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改变这种状况,立法和普法,一样重要。在生物信息技术应用迅速推进的当下,对于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的立法须尽快跟进。”邵志清说,建议将个人生物信息权纳入个人隐私权,生物信息是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作为隐私的一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尽快制定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其中应包括生物信息权,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侵害公民个人隐私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个人生物信息保护专门法案,政府收集和使用生物信息、企业收集和使用生物信息等方面分别制定相应法律。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生物信息不仅是个人最重要的生物特征,而且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数据资源,也是一个庞大的资源宝库。“因此,在立法普法保护个人生物信息安全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和未来发展。在个人生物信息数据使用和保护之间寻找平衡点,在隐私保护允许范围内充分挖掘大数据应用优势,推动大数据技术发展。”邵志清说。
刷脸一时爽“丢”脸不得了
在沪全国政协委员马进建议制定人脸识别应用管理办法
在沪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马进建议尽快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使该领域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马进委员的提案认为,目前我国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还存在一些问题,认证能力参差不齐,个别的识别精准度还不够高,且由于人脸模型比指纹更容易获取,伪造人脸进行识别会比伪造指纹更为方便;人脸识别的应用流程不够规范。“前阶段有出租车公司管理不严,在人脸识别结束后,由他人冒名顶替开车运营,造成严重后果。”
另外,现在尚无法律法规对人脸识别的法律效力进行规定,采用人脸识别进行身份认证的交易,如后期发生纠纷,法院难以认定人脸识别认证结果的有效性。
他建议尽快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人脸识别数据采集、存储。为建立人脸识别数据库,对居民进行数据采集前应当进行提示,确保居民的知情权。用于公共事业的人脸识别数据库,可由政府部门或由国家监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公司发放牌照委托制作;加强对人脸识别数据使用的监督,人脸识别数据使用单位应当有严格的内控制度,建立内部审批流程,并且建立台账。每条数据使用,应当在系统中留下相应痕迹,以备相关部门查询;确认人脸识别数据的法律效力,对于使用符合资质的人脸识别系统作为人脸识别身份认证的,予以法律性确认,即,用户在人脸识别系统中“刷脸”,可以视同为本人签名,以减少后期合同纠纷的产生。“由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较为敏感和重要,建议采用修改《刑法》等相关法律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等方式,对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以及不法分子进行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