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党岳阳市委宣联科科长严宏反映: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试点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确权发证工作,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出租、转让等机制,受到了农民欢迎。根据在基层的走访调研,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亟待关注:
一、农房确权登记中的问题。农房测绘中常出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的问题。一户多套或房屋占地面积超限的情况常有发生,一些农户或通过分户确权的方式扩大确权面积,常常产生纠纷和意见。
二、农房抵押贷款问题。宅基地和农房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最主要财产,金融机构对于推进宅基地和农民住房抵押贷款存在顾虑。当前开展的一些成功的农房抵押案例多是针对大户,个体农民争取到的农房抵押贷款很少且金额有限,农房抵押贷款发挥的作用不大。
三、农房继承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宅基地是农民基于身份而享有的,具有福利性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继承。而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一些农村村民的孩子长大后进入城市工作,拥有城市户口,如何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子,成为当下一个十分突出和不容易解决的问题。
为此,建议:
一、完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实现地权、房权的统一,加强农村金融制度的顶层设计,实现农村土地制度、人口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二、国土、农业、房管等多个部门应协调统筹推进农房确权颁证工作,通过示范引领,打消群众思想顾虑。在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加强矛盾纠纷调解,畅通群众的诉求渠道。进一步健全农村产权权属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解决各种遗留问题。
三、成立农房评估机构、搭建流转平台、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就农村房屋抵押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如何实现问题,拟出台办法,明确规定农房抵押处置及流转问题,解除农户和银行的后顾之忧。
四、完善相关法律,可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农村房屋所有权后,因在形式上或者实质上不再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而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时,应该为继承人继续使用该宅基地设定“限制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了平衡继承人与集体组织的利益,应由继承人向宅基地所有者偿付宅基地使用费。集体组织为了集体的利益,在法定的情形下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对于房屋所有人应给予对价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