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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福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经第一届第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慈善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章程的修订;
(二)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三)重大的投资、建设、创办实体及重大公益项目;
(四)重大涉外活动;
(五)与关联方产生交易;
(六)本基金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九)发生重大事故;
(十)违法被查处;
(十一)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报备程序:
(一)基金会报业务主管民政部事项
(1)重大涉外活动;
(2)每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3)章程的修订;
(4)理事、监事的变动;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6)关联交易;
(7)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8)违法被查处;
(9)民政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审定大额资助项目;
(4)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5)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6)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8)本基金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第四条  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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