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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会剑:关于完善环境保护税法相关内容的建议

  环境保护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环境保护税的施行,不仅适应了税费征收工作规范化、法制化需要,更有助于形成鲜明的绿色发展导向,激发广大企业主动转型升级,助推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发挥环保税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建议通过释法或补充决定的方式,对环保税法部分内容予以完善,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是考虑增加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作为应税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导致城市以臭氧和PM2.5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的重要前体物,是主要的大气污染因子,部分VOCs具有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联合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各省也纷纷出台地方试点办法,具有较好工作基础。因此,对挥发性有机物征收环境税必要且可行。 

  二是考虑增加总氮作为应税水污染物。总氮是水中各种形态无机和有机氮的总称,包括NO3-、NO2-和NH4+等无机氮和蛋白质、氨基酸和有机胺等有机氮,是导致受纳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水污染控制与目标考核的对象以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主,这种情况下,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往往简单地将氨氮处理并转化为硝酸盐氮和亚硝酸盐氮,其排放废水中总氮并未减少。加上农业面源污染等的影响,目前我国河流中总氮浓度值总体较高,湖库水体总氮超标现象普遍,部分近岸海域无机氮成为主要超标因子,如不加以重视和控制,将长期影响水体达标和水资源利用。目前,绝大多数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均规定了总氮排放指标。因此,对总氮征收环境税必要且可行。 

  三是考虑将施工扬尘纳入环境收税范畴。扬尘对空气环境中PM2.5的贡献率约占1/4,是造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前,北京、天津、江苏等省市纷纷出台施工扬尘排污收费办法,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控制扬尘污染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因此,对施工扬尘征收环境税必要且可行。 

  四是对错峰生产企业采取差别化收税政策。为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京津冀及大气污染通道城市对水泥等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即便企业能够做到达标排放,冬季也需要停产,这给生产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和负担。同时,单靠行政手段和严格自律约束企业,也难以实现错峰生产常态化。建议提高错峰生产企业冬季应税税额标准,适当降低其它时间段应税税额标准,以市场手段实现污染减排与企业减负“双赢”局面。 

  五是部分无法进行实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应税税额执行问题需要尽快予以明确。从各省发布的应税税额标准来看,相当一部分省市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与其它应税水污染物给出了不同的税额标准。在此情况下,对上述企业执行哪个税额标准将存在争议,需要尽快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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