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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少宏:关于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建设专属养老院的建议

  自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颁布以来,各地围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制定合理的扶助标准,细化扶助措施,各地失独老人均能享受到老有所养,感受到政府的关爱。鉴于入住养老机构将成为绝大多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不得已的选择,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引导和鼓励地方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建设专属养老院。 

  一、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建设专属养老院的必要性 

  1.部分省市已有先行先试的经验。许多省市地区都已开始或筹备建设面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的专属养老院。2016年8月北京市第五福利院作为北京首家“失独养老院”投入运营,目前已具有了较强的示范性。还有的地区在养老机构里单独设立“失独老人专区”,取得较好的效果。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的迫切需求和愿望。根据调查了解,约有70%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希望政府能建设一批专门为他们开办的养老院,和同命相连的其他老人相互慰藉、抱团取暖。他们之所以不愿意去一般养老院养老,是因为其他老人时常有子女来看望,他们内心会感觉比较痛苦。因而,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建设专门养老院不仅体现出巨大的政策温情和制度关怀,也是一种切实的制度关爱和政策陪护。 

  3.不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面临家庭困难的境地。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许多困难老人储蓄极少,养老金水平较低,虽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补贴,但与养老机构的价格相比,仍然显得捉襟见肘。尤其是当他们年老生活不能自理时,将会面临着极大的困难。 

  二、具体建议 

  1.明确不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的养老需求,提出针对性的养老模式。针对不同的年龄和生活自理能力采取不同的养老方式,如50~60岁的可居家养老;60~70岁的可入住专门的养老社区,互相帮扶;年龄更大和失能、半失能老人则可以入住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福利性养老院。 

  2.采取公办民营方式新建或改建现有的养老院或福利院,根据不同类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实行区别对待。政府发挥兜底作用,承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在法律上的赡养人责任,符合政府供养保障对象的原则免费,按基本供养标准服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按养老机构运营成本收费,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则参考养老机构运营成本和市场价格收费。所需费用可以从社会抚养费中开支,或从公共财政中划拨,争取福利彩票支持,鼓励社会捐建援建。同时对于养老服务的提供方,要制定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服务质量。 

  3.建立专业心理咨询和干预机制,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慰问与陪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群体目前最主要的困难在于精神照料与医疗照护两个方面。在专属福利院内建立社工站,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同时引入志愿服务队伍,为入住福利院老人提供精神慰藉,减轻无子女照顾面临的难题,获得心理上的安慰与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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