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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相科:关于落实过期失效药物回收主体责任的建议

  2014年发布的《中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白皮书》显示:80%以上的中国家庭都没有定期清理药箱的习惯,全国一年产生过期药品约1.5万吨,90.1%的被调查者有将过期药品随意丢弃的经历。 

  随意处置过期失效药物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用药安全隐患,《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专门将生产、使用全过程所产生的失效、变质、淘汰的药物药品列为“废药物、药品”类别,对其范围、毒性等予以明确。危险废物处置涉及回收、保管、储存、无公害销毁等多个环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过期失效药物的回收主体,过期失效药物长期面临回收难题,规范处置的第一关迟迟未能有效跨越。 

  为此,建议:明确过期失效药物的回收牵头单位、相关责任主体,统一规范回收、保管、储存、销毁流程,明确食药监、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法定职责,对过期失效药品进行长效规范化管理。 

  第一,将过期失效药物回收纳入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制范畴。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定性为“劣药”,并禁止生产和销售劣药,而对废弃药品的处理行为没有说明,对实施处理废弃药品的责任主体也没有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未对过期药品如何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建议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或制定专门的药品回收法律法规,明确过期失效药物处置的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奖惩细则等,使药品回收更具操作性。 

  第二,制定更加详细的过期失效药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由于来源分散,难以集中回收处理,对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我国目前实行了豁免管理制度。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家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在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仍需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然而在落实上仍有难度,在回收危险废物时也难以分类。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类似危险废弃物的防治工作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管工作,因此建议明确由环保部门对进入回收领域的过期失效药物进行监督管理,并针对不同药品的特性,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规范,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作为过期失效药处置指导意见。 

  第三,对过期失效药进行全流程监管,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 

  过期失效药不仅会出现在家庭药箱中,在仓储、流通、终端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因此应当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保证过期失效药能够得到妥善处置,不流入市场。现行的《药品管理法》中没有规范公民处理家庭废弃药品的行为,也没有赋予药店和生产企业回收过期药品的责任。为此,建议作出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医院诊所等出现的过期失效药应由以上单位进行处置;家庭中的过期失效药应就近由以上单位进行回收后集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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