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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惠萍:关于优化医保支付促进医联体建设的建议

  “医联体”建设的意义在于深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使大医院舍得放、基层机构接得住、老百姓愿意到基层去看病。目前“医联体”建设与预期仍存在较大差距,其中不相适应的医保支付产生了较大阻力,主要表现在: 

  1.行政分级管理和财政分灶吃饭的格局难以突破,对医保的结算财政政策、资金支持不足,同时“医联体”内部缺乏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筹资、服务、付费等“医联体”资金体系的三大核心机制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 

  2.“医联体”医保支付缺少全面系统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人社、财政与医院之间权责不清,医院间面临如何医保转诊、办理报销手续、有效分配医保额度等问题,医保转诊起付线存在重复计算现象,报销手续复杂,双向转诊困难。 

  3.《社保药品目录》中基层药品供给有限,国家下放到基层的药物种类不足,百姓买不到“对症药”,专家也开不出“特效药”。 

  4.没有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作用。近年来商业保险发现了健康服务业市场潜力巨大,有加强与医疗体系合作的意向,但因现行体制和公立医院信息不开放等,商业保险与医疗的结合并不顺利。 

  5.“医联体”医院间信息不通畅,医保支付受行政划区、财政资金划区、人事管理划区等因素的限制,双向转诊面临花钱容易报销难的尴尬局面。 

  为此,建议: 

  一、推进部门联动,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支撑 

  一是财政部门加大财政拨款力度,保证“医联体”建设的顺利实施,为建立和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夯实基础。二是人社部门进一步完善医保制度,提高基层医院住院、门诊和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加强对使用医院基金的监管,通过简化医保转诊方式、改革医保支付方式等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医保机制,切实让老百姓感受到基层首诊的实惠。三是完善“医联体”内部一体化管理体系,明确相关各方的权责利益分配机制。同时,在发生医疗事故时要将责任具体到部门、具体到人,避免由于“医联体”改革造成相关各方出现责任推诿,避免医疗纠纷在整个“医联体”中扩大范围造成不良后果。 

  二、积极将商业保险引入“医联体”制度 

  一是政府适当开放公立医院信息库,使保险公司能与各级医院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医院应加强完善自身的信息建设系统,保存患者的全部就诊信息,并将一部分提供给保险公司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二是给予购买商业保险税收优惠,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例如采取“保费税额抵免优惠”等政策,所交保费税可抵免个人收入,不同等级的医院享受不同税率的税收优惠,基层保费可抵减比率更高,也可以建立直赔平台,居民看病后可立刻通过平台获得理赔,只需支付个人自费部分,刺激居民参保需求。三是政府可采取购买或委托经办等措施,扩大商保范围,促进与基层医院相结合。 

  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发挥医保对医患双方的引导作用 

  一是将医保结算权下放给“医联体”牵头医院。对“医联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按人头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加强对医保的监管与考核,引导“医联体”内部形成连贯的转诊机制,促使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二是“医联体”内符合规定的双向转诊病人,所在地区可按院内转科政策简化医保转诊、报销手续,双向转诊起付线可连续计算。 

  四、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是适当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医保药物供给,扩充《社保药品目录》中基层用药种类,加强常见病、慢性病的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基本用药保障。二是健全医药储备体系,在应急保障的基础上,完善常规短缺药品储备。可采取县级中心医院统一采购、统一拨付的基本药物之外的药品代购分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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