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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阳: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展演监管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明确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当前,我国各地野生动物展演存在合法手续不齐备、应急预案不完善、过度注重经济效益等问题,导致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等事件,给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带来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行业的监管,规范观赏展演行为,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落实各级行政监管主体责任,出台相应政策对展演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严格审批,对持有野生动物展演经营权的私人或企业进行重点监管,要求其建立档案制度,对其所拥有的野生动物种源、繁殖、养殖、疾病和检疫、死亡和尸体处理逐一登记造册,要求其为所有动物购买医疗保险,并定期对野生动物圈养条件、饮食条件进行检查。 

  二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定,出台惩治措施,对于虐待展演动物的行为和个人按照情节轻重依法进行惩处,对于监管不力的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三是明确动物园不得将动物出租、出售、转借给公司或个人进行展演活动;动物园的动物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带离动物园,不得进行动物表演、强迫动物与人照相、进行活体投喂、进行动物间打斗和人与动物打斗等行为。 

  四是将驯养人员资质作为野生动物展演审批重要条件,驯养人员未达到学历、专业标准的不允许参与或组织野生动物展演;严令禁止在大型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商业场所进行野生动物展演,避免疫情爆发和野兽伤害;制定最为严格的国外野生动物展演入境制度,为抵御外来物种、防疫等原因原则上禁止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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