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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浙江宁波市委会聚焦“河长制”长效化建设
  

  

  “河长制”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成为我国环境治理中的热词。去年10月,国家深改组28次会议通过全面推行“河长制”,目的是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去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正式将一项地方试点制度上升为国家统一部署;在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一七年新年贺词中,他在生态环保领域首先提到“每条河流要有‘河长’了”,再次将“河长制”带入公众视野。

  过去一年中,致公党宁波市委会紧紧盯牢国家这一重点部署,针对浙江在“河长制”工作中的先行先试,开展了专项民主监督工作。我们认为,“河长制”通过把党政领导推到了治水工作的一线,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水环境行政管理权力的集中统一,解决了水治理过程中统管部门统而不统、分管部门分而不动的难题,治理成效明显,市控断面水质优良率持续提升,河道网络舆情投诉不断下降。但是由于“河长制”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也遇到规划功能与考评机制的泛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力度疲软等问题,导致河长存在“兼职不兼心、身份多元、并非专业”等现象,引发社会对其法治与人治、集中与民主、临时与长治、统一与多元的争议。

  为此,市委会在此次市“两会”上提出了《关于完善“河长制”制度设计  促进治理长效化》的集体提案。针对制度运行中的现实和长远困境,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要进一步优化党政领导资源同河道治理的配置,包括要明确担任“河长”的领导范围、重视河道治理难度和“河长”资源协调能力的匹配等等;二是要完善“河长制”的考评问责机制,包括健全考核指标体系、推进考核主体的多元化、细化各级“河长”履行环境责任制度规章等内容,解决“怎么考、谁来考、责任如何追究”三大要点;三是要适度追求“河长制”的法律和程序制度构建,强化决策和行为的理由说明义务,强化程序流程意识,有序消解权力特征属性,破解“人治”尴尬;四是要建立公众广泛参与的“河长”工作机制,探索从象征式参与逐步过渡到“民众权力”的参与,真正放权于公众,促使社会可以名正言顺地依规履职,大胆参与,勇于负责,敢于监督“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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