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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假货充斥、产品低劣、虚假评价等现象层出不穷,亟需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电商市场。2016年12月,酝酿多年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草案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对草案的仔细研读,笔者认为目前草案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仍然偏弱;对电商经营者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关系不够清晰;电子商务的监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监管责任难落实等。

  为此建议:

  第一,在立法原则上应该更重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2016年,仅一个“双十一”电子商务全网交易额就突破了1800亿元。广大消费者作为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主体,只有大家的权益保护好了,才能促进整个电商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目前草案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依然偏弱,建议进一步研究加强,并通过网络平台等充分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进一步细化电商经营者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关系。与第三方平台相比,电商经营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对于第三方平台通过修改规则损害经营者权益引发争议的问题,目前草案没有做出规定,建议在此方面进一步研究加强。

  第三,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防止监管责任悬空。目前草案没有规定电子商务的具体主管部门,只是提到“有关部门”。但是电子商务涉及到工信、商务、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容易造成有利益时“抢破头”,有责任时“踢皮球”。考虑到经营过程中的主要监管者是工商部门且消协就设在工商部门,建议明确以工商部门为主,工信、商务、税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责任体系,或在适当时机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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