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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所疫苗储存、接种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亟待关注
  根据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根据此规定,疫苗的生产、流通企业直接向接种点供应疫苗,点多面广,同时各个地方发展又不平衡,加大了疫苗的储存、运输和流通的监管难度。在山东疫苗案中,一些疫苗接种机构将临近过期的疫苗低价甩卖给疫苗贩子,后者通过借用经营企业资质、虚构购销流向的方式销售未经合格冷链运输的疫苗,问题疫苗绝大部分流向管理薄弱的农村偏远地区诊所或接种点。而在2010年山西疫苗案中,接种“标签疫苗”后病死的4名孩子和74名发病者都来自农村和乡镇。据调查,偏远农村地区卫生所和接种点疫苗储存、接种和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亟待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 

  一是疫苗来源难以保证质量。疫苗对冷链温度的要求一般为2℃~8℃,而脊灰疫苗、麻疹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风疹疫苗则为-20℃~8℃。由于冷链运输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农村及偏远山区又路途遥远,冷链运输成本成倍增加,加上农村卫生所和接种点管理不到位,为了降低成本,他们往往选择从疫苗贩子手中购买未经合格冷链储存和运输且临近有效期的问题疫苗,以谋取差价带来的利润。 

  二是储存不符合规范。根据《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疫苗储存要保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实施温度监测。而农村卫生所和接种点条件简陋,医护人员少,一般不会配备专业的药品储存柜,而代之以普通的家用冰箱和冷藏包。 

  三是接种收费较高。根据农村基层的反映,在一些农村卫生所和疫苗接种点,本来是国家规定免费的疫苗,实际上却收费,而且收费较高。在某些偏远地区和山村,打一针乙肝疫苗要82元。而二类疫苗从出厂到零售的差价很大,出价厂10元,零售可达30-50元。比如乙脑疫苗,出厂价9元/支,到了省疾控是16元(包括4元的配送费,3元的返利)配送到了市里,市里加4元的配送费到了县里,县里加4元的配送费到了乡镇接种门诊,到了农村老百姓手中就已经是28元/支。一些村卫生所从疫苗贩子手中购买二类疫苗后,往往以180-260元左右的价格售给村民,以谋取利益。 

  四是接种程序不规范。据了解,绝大部分村卫生所接种程序并不规范,村卫生所医护人员缺乏,有些村卫生所往往就是一个人组成,既是医生,又是护士,又兼接种员,无证上岗的情况也不少见。一般没有制定严格的疫苗管理制度,或者有制度但并不按制度办事。据反映,某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要村民把脊灰疫苗糖丸拿回家给孩子吃,又并不告知有何禁忌及如何服用,使村民给孩子服务疫苗时采用不当的方法,影响了疫苗的效果。一些乡镇或村卫生所还存在将过期的一类疫苗给幼儿注射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 

  一是修改完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该条例关于二类疫苗不由政府疾控部门统一采购和配送的规定,使疫苗的生产、流通企业直接向接种点供应疫苗,造成了现在疫苗冷链运输监管难度加大,未经合格冷链运输储存的疫苗流向农村和边远山区。因而,建议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关于二类疫苗流通和接种的规定,二类疫苗由政府疾控部门统一采购、配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予以监督,产品与厂家的选择应予以公开公示,规范冷链物流,保证疫苗质量。 

  二是加大公共卫生财政投入。各地各级政府应加大公共卫生财政投入,增加政府公共卫生财政预算,为疾控部门和各级各地尤其是农村的疫苗预防接种点配齐主要技术人员和疫苗冷链储存和运输设备。对于一些暂时不能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冷链储存设备的农村接种点,可暂时取消其疫苗预防接种资格。 

  三是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监管。针对当家我国疫苗生产流通企业数量极其庞大,而食品药品监管基层工作人员极度缺乏的现状,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疫苗生产流通企业诚信名单,并及时更新,对于一些缺乏诚信,为非法人员提供GSP资质挂靠的药品批发企业,取缔其GSP认证资格。要理顺食药监督部门与疾控部门的行政关系,大力培训基层药检员,确保食药监管部门对疾控机构和疫苗接种单位开展有效监管。 

  四是对农村卫生所疫苗接种实施严格监管。对农村卫生所疫苗接种员要进行的严格上岗培训,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接种资格。要在当地农村和乡镇广泛宣传接种疫苗接种知识及禁忌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对于不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购入、储存和接种疫苗的,欢迎村民及时举办,经核实后取消接种资格。对因接种员违法行为造成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甚至致死致残的,追究接种员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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