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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国家教育安全法》的建议

  致公党济南市市中区总支主委、济南市市中区政协常委、济南市市中区社区教育办公室副主任彭玉红反映:

  随着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教育安全问题日益暴露出来,每年因为教育安全问题造成的各类事故屡见不鲜,亟需制定《国家教育安全法》,规范学校管理行为,合理划分学校、家长、当事人等的责任,实现教育安全的法制化。

  一、制定《国家教育安全法》的必要性

  1、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我国关于教育安全的法律法规,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之中,由于缺少对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归责原则、处理标准等问题的系统性规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老师、家长常常在事故原因、责任分担等问题上纠缠不清,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制定《国家教育安全法》,可以预防和灵活应对教育安全事故,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及其家长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国家教育安全法,强化学校的教育安全责任,尤其是应对群体性安全的责任,保护学生的教育安全权益。

  3、有利于加快我国教育法制现代化步伐。法制的现代化,理应包括教育法制等社会法的现代化。教育法制化水平是一个国家教育水平及教育成熟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有关教育安全的法律规范较为零乱,散见于各单一性法律法规或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显然不能与教育法制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二、国家教育安全法的框架内容

  构建国家教育安全法应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一是总则,主要应确立立法的根据和目的、调整的范围和对象、国家教育安全基本制度、国家教育安全法主体的权责、国家教育安全法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内容。

  二是分则,主要应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教育安全的分类和内容,包括教育基础设施安全、教育国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防洪防暑安全、教育医疗保健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与培训等;第二部分为教育安全的法律责任,规定各类教育安全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教育安全法规而造成损害的各类救济途径等。

  三是附则,应清晰地界定《国家教育安全法》的适用对象、颁发主体、实施日期以及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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