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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医疗纠纷诉讼司法鉴定程序前置的建议

  济南市政协常委、致公党济南市委常委、山东省立医院医务部副主任、主任医师袁大川反映:

  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包括医患双方协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居中调解、人民法院诉讼三种。其中,人民法院诉讼因程序严谨、裁判权威及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在解决医疗纠纷中始终占据着核心地位。但是,诉讼同时也存在以下不足:由于医疗纠纷案件普遍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医学知识,需要依赖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才能作出裁判,司法鉴定几乎成了审理此类案件的必经程序,由此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企,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矛盾进一步激化,容易引发涉诉信访等社会问题。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法院尝试将司法鉴定作为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司法鉴定程序前置是指在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法院立案前,先行委托一个中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的医疗过错及参与程度进行司法鉴定。一方面,鉴定程序前置可以大大降低法院的受案量。患者一方当事人会基于鉴定结论权衡利弊,预测诉讼风险,放弃不必要的诉讼或者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另一方面,鉴定程序前置还可以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普遍推行医疗纠纷诉讼司法鉴定程序前置的做法。

  一是立案阶段即行提示。立案阶段,除了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外,人民法院提示起诉人可以申请医疗司法鉴定,并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鉴定申请。

  二是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一致意愿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三是跟踪督办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在合理时限内做出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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