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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鈜建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亟需加快农村金融立法

  郑鈜(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说:

  十九大报告提出,从现在到2020年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必须坚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此,需要花大力气、下狠功夫、集中力量纾解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资金支持困难,通过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完善乡村振兴的金融保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立法。

  为此,建议:

  1.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立法进程。应当充分发挥立法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把推动和保障农村金融服务作为立法机关重大任务。在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农村金融立法”要求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农村立法进程,尽快完成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等立法程序,将农村金融立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2.确定农村金融立法名称。考虑到“农村金融法”失之宽泛,且不符合我国金融尚未统合立法的现状,建议将“农村金融立法”明确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金融保障法》。强调农村金融作为特殊领域亟需加强制度体系支撑,凸显农村金融立法的“保障”目标,强化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保障责任,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

  3.明确农村金融立法范围。鉴于上个世纪国外的农村金融立法中,农业金融立法占了较高比例,而十九大报告明确了乡村振兴的对象涵盖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因此,我国的农村金融立法适用范围不应仅限于“农业金融法”,而应当明确将立法对象确定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的全要素、多领域金融供给、金融服务、金融监管及相关权益保护。

  4.确立农村金融立法框架。在农村金融立法框架设计中,除总则、法律责任、附则等基本结构外,其余的内容设计可采取两种模式:一是按照体系化的学术研究思路将这些内容分解为: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农村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农村金融服务法律制度以及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等。二是按照实际需求分解为:农村信贷、农村金融合作、农村金融扶持与创新、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村金融监管、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实践来看,后一种立法模式更能反映实践需求,也更容易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建议采用。

  5.明晰农村金融立法内容。立法的总则部分,建议明确立法目的、农村金融的法律概念、农村金融保障的方针或原则、农村金融保障的政策支持、农村金融保障的职责分工、实施方式、社会参与、人才建设、研究教育、考核评价以及农村金融的特别保障规定等;立法的内容应当围绕政府和金融机构如何保障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如何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现代农业经济体系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农村安全规范建立和农民财产权益保护等,进行严格规定和精细约束;法律责任部分主要强调金融机构、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明确相关民事、治安、刑事责任等;立法的附则中,应当有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我国农村金融活动的法律适用条款。

  6.完善农村金融立法方式。农村金融立法横跨农村、金融和立法三大领域,涉及的部门较多,建议按照农村金融改革需求配置立法资源,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为导向完善多元化、开放式立法起草机制,畅通与涉农企业、组织、个人和社会的“绿色沟通”“互动协作”渠道,既注重农村金融的专业属性,又重视立法的规范和技术要求,尽可能将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不断提升农村金融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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