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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会剑:关于完善国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建议

  2013年12月,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家办法),为指导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提供了重要依据。实践中,部分省份直接采用国家办法开展评价,部分省份参照国家办法制定了地方办法,个别省份采用不同思路另行制定了省级评价办法。 

  通过选取部分代表企业分别采用国家办法和部分省级办法对比评价,发现国家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一是评价范围还不全面。国家办法主要针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未覆盖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垃圾处理场等环境监管企业。二是评价工作相对繁杂。国家办法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4个方面21项指标,评价信息和资料分散在各级环保系统不同科(处)室,且需要收集全年的信息,数据量大,来源复杂,搜集困难,各类数据有效性需要甄别,工作量大。评价程序包括确定参评企业名单并备案、提出初评意见、公示、意见反馈、复核、公布结果等多个环节,流程多、耗时长。三是指标体系有待优化。指标数量多,结构复杂,部分指标存在交叉,如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评价指标都会在“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指标中有所体现,存在对同一环境行为反复评分的现象。此外,个别指标与环境管理趋势不适应,如“排污费缴纳”指标将随着环境保护税的实施而取消。四是评价方法还需细化。现有评价方法采取分档确定分值、累计求和的方式计算信用分值,而每一档内给出的是分值区间,对具体取值并未给出明确办法,自由裁量权过大,不便于地方操作。五是评价结果时效性有待提高。评价周期为1年,反映的是企业上一年度的环境信用状况,无法反映企业即时、最新的环境行为;对本年度已经构成信用不良的企业,由于还不到评价期,无法及时将信息向有关部门反馈和公开,影响联动惩戒力度。六是对企业违规程度区分不够明显。如办法中“排污口达标排放率”指标,超标0.1倍和超标5倍的企业得分相同;再如“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指标,因不同较小环境问题被责令改正2次和同一行为被多次责令改正,或因拒不改正被处罚较大数额的企业得分相同。七是引导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国家办法仅规定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经环保部门核实,将其整改信息记录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但其信用等级不变,不利于引导和激励企业及时整改。 

  为更好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议按照奖惩分明、引导改进,公平公正、社会监督和易于操作、方便应用的原则,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进行优化。 

  一、评价范围涵盖所有企业。除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外,进一步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所有环境监管企业和单位。 

  二、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与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情况作为评价指标。提高评价指标的区分度,避免指标交叉。与当前环境管理需求相结合,建立评价指标动态调整机制。 

  三、改进评价方法。探索符合政策导向的负面评价方法,从而减少因正面评价带来的程序复杂、工作量大的问题。建议借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等操作简单且易于被公众接受的方法,设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不人为评判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仅通过设置不同的颜色标识来反映企业的环境守信状况,由相关方面根据评价结果作为决策依据,既达到评价目的,又不引起法律纠纷。 

  四、简化评价程序。日常环境监管工作获取企业环境信息后,对企业环境信用及时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开,企业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五、提高评价时效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实时评价和公开,减少工作量,提高时效性和透明度,增强对企业的警示作用,便于社会监督和信息及时共享。 

  六、建立差别化的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机制。一般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整改要求后,允许对其环境信用进行修复和对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对严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整改要求后,则在一定周期的观察期后再对其环境信用进行修复和信用等级调整,以达到鼓励企业及时进行整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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